近年来,因网购宠物便捷高效、可选品类多样,不少消费者选择网购宠物。然而,随着该方式的流行,也引发了一些纷争,网购宠物健康异常、“货不对板”等现象更是层出不穷。作为消费者在此情形下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了热门话题。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购宠物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张某某通过某交易平台看中了一只查理王猎犬,在初步询问了年龄、健康情况及价格后,与卖方孙某在平台外联系。双方通过视频和图片等方式查看犬只品相,孙某承诺该宠物狗在山东,系其帮出国客户代卖,犬龄一岁,健康状况良好,以5500元的价格成交。达成交易后由孙某负责运输,运费及狗笼价款180元由张某某支付。次日,张某某收到宠物狗后发现宠物狗与卖方的视频和图片不一致,发货地也从山东变成了河南。收货当日,张某某将该宠物狗送至宠物医院检查,检验报告载明该宠物狗为田园犬,年龄2个月,携带细小病毒,并为此支付费用144元。在发现孙某实际交付的宠物狗与约定严重不符后,张某某与孙某联系退货事宜,但孙某回复称该宠物狗系其从他人处购买,被其朋友带至河南发货,现在退货不现实,双方协商无果。随后,该宠物狗因病入住宠物医院治疗至康复出院,张某某共计支出宠物诊疗费2054元。涉案宠物狗出院后,张某某继续饲养几月后该宠物狗死亡。张某某以欺诈为由起诉孙某,要求返还货款、运费及狗笼价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以及相关治疗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通过闲鱼、微信平台进行磋商达成购买宠物狗的合意,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均应依约履行。首先,本案被告在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货款、运费及笼子价款后,未向原告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宠物狗,实际交付的宠物狗在品种、年龄、健康情况、发货地、来源等方面均与其在磋商过程中的陈述不一致,被告对所售宠物狗的相关重要事实作了虚假陈述,且其主观上对上述不一致应为明知却依然售卖,故被告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应当承担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16500元。其次,因涉案宠物狗已经死亡,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宠物狗死亡的具体原因,且客观上不能返还该宠物狗,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宠物狗的市场价格,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狗款55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第三,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宠物狗,应当退还原告为购买宠物狗所支付的运费,因原告并未将狗笼退还被告,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运费或狗笼的具体金额,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运费100元。第四,原告为患病的宠物狗治疗支出的费用2054元,系被告违约出售带有细小病毒的宠物狗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运费100元、支付赔偿金16500元、赔偿宠物诊疗费2054元。
鼓咚咚友情提醒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屡见不鲜,本案也并非个例。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提高判断能力,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高的商家购买,必要时可要求卖家出具宠物健康报告,且交易时应通过正规交易平台进行,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进行维权。同时,要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与交易相关的图片、视频、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物流信息、聊天记录、票据等证据,在遭遇消费欺诈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可以通过与销售方协商、向销售平台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