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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鼓楼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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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6 15:52:56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提升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展现2024年以来鼓楼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现发布鼓楼区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01周某甲、周某乙与周某丙生命权纠纷案

02张某某与郝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03某化妆品公司商标权侵权批量纠纷案

04某信息科技公司与某钢结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05王某与伏某、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06王某与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某环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07王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08石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09邹某、雷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某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01案例一

周某甲、周某乙与周某丙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系周某甲、周某乙之母。因土地纠纷,周某丙及其亲属与罗某某发生争执,其间周某丙辱骂了罗某某,后罗某某身体不适于当日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周某甲、周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周某丙承担侵权责任。经鼓楼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罗某某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左前降支病变致心肌缺血、梗死,继发循环功能衰竭;周某丙辱骂等行为系罗某某冠心病急性心梗发作的诱发因素。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丙作为孙辈辱骂祖辈罗某某,其态度和言语对罗某某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常人难以接受,罗某某因此情绪激动符合常理。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周某丙的辱骂等行为可导致罗某某情绪激动、血压升高等,诱发罗某某冠心病急性心梗的发作。综上,周某丙因过错实施了辱骂罗某某的侵权行为,且周某丙的辱骂行为与罗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周某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相关意见,法院判决周某丙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为辱骂他人致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属一般侵权案件,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存在的罗某某死亡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即周某丙的辱骂行为,因果关系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周某丙的辱骂是导致罗某某死亡的诱发因素,主观过错即周某丙有辱骂他人的故意,因此周某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只有“动手”才会导致严重后果,“骂人”也可能侵犯他人健康权、生命权。在生活中,应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与人为善,宽容理智。



02案例二

张某某与郝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租住鼓楼区某小区3-1-1001室房屋,郝某某住鼓楼区某小区3-2-1001室房屋。张某某在回家时走错单元,错将被告郝某某的2-1001室当作自己的住所1-1001室,并用钥匙开门。郝某某打开门发现不认识张某某后,拒绝其入内,张某某执意进入房间,二人在推搡中,导致张某某倒地,头部碰到墙壁受伤。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郝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损失。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未经同意试图闯入郝某某住宅,侵害了郝某某的住宅权,使郝某某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面临不可预知的危险。郝某某为了维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推开张某某阻止其进入住宅的行为,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同时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且防卫时机无误、防卫手段正当、行为强度合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不构成防卫过当。据此,鼓楼区法院肯定和支持郝某某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正当防卫免责事由的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私力救济权利,目的是保护公民本人权利不受侵犯。本案判决全面解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必要限度判断范围,对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正面肯定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鼓励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捍卫自身合法权利,正面回应了保障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家人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的法治期待,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3案例三

某化妆品公司商标权侵权批量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陆续将某商贸公司等155家网店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涉案标的额达165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多数被告以其只是一件代发不构成侵权而抗辩,另有部分被告法院始终联系不到,调解难度较大。


考虑到案件数量庞大、被告涉及诸多小微企业,住所地又相对集中,不及时妥善化解纠纷,可能会对当地经营市场造成不利影响。为实质化解纠纷,鼓楼区法院坚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一是“示范+巡回”相结合,选取典型案件进行示范判决,通过个案的“一次有效判决”产生示范作用。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被告相对集中地区就地开展“巡回审判”,从“坐堂审理”向“家门口法庭”转变。二是“司法+行政”齐发力。在该系列案件化解过程中,鼓楼区法院发挥“法院+知识产权局”联动机制优势,依托行政主管部门力量,多方联系找到所有被告,邀请知识产权领域代表委员参与案件调解,凝聚多方解纷合力。三是“宣讲+释法”相结合,充分发挥与江苏师范大学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效能,由高校教授从专业角度向该案涉155名被告开展专题普法授课,引导市场经营主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最终,先行示范判决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另有122件案件当庭履行完毕,其余案件原告撤回起诉,共计155件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示范判决+巡回审理”办案模式,充分发挥“联动共治+前端化解”机制优势,多角度解纷、“靶向式”普法,批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批量案件的成功化解,最大程度节省了司法审判资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进一步优化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体系,提高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效率,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良好效果,对于拓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04案例四

某信息科技公司与某钢结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某信息科技公司与某钢结构公司签订了企业信用修复委托合同,约定:某信息科技公司对某钢结构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企业信用修复,服务费6000元,若被告中途退单则需支付违约金6000元,如果企业信用修复不成功,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钢结构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某信息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钢结构公司支付违约金。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信息科技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多次承诺“不成功不收费”,变相保证其一定能“成功”消除不良记录。但其所提供的信用修复服务只是辅助对方准备好相应材料,是否能撤下处罚信息最终由相关机构决定。某信息科技公司利用某钢结构公司对信用修复的不了解及想维护信用的心理,订立合同并约定较高违约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涉案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信用信息修复合法合规后的新类型案件。在信用社会中,让有信用瑕疵的企业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以恢复自身信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信用信息修复能否成功由主管部门决定。本案中法院通过驳回某信息科技公司诉讼请求,遏制市场经营中投机取巧行为。同时引导市场经营主体了解信用信息修复知识,通过正当途径纠正不当行为,切勿相信虚假的宣传,警惕信用信息修复的各种“套路”。



05案例五

王某与伏某、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涉案游戏角色原登记在长期居住国外的甘某某名下。2020年,伏某因租用甘某某该游戏账号与甘某某网上相识。为了能够使得租客顺利使用游戏账号,甘某某向伏某告知了账号密码和物品锁密码,并使琦具有处分涉案游戏角色的权利外观。2021年11月,伏某以28.5万元的价格将甘某某游戏账号出售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将涉案游戏账号由甘某某变更至王某名下。甘某某收到游戏公司交易信息后,便向游戏公司进行申诉,冻结了该游戏账号。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游戏角色归其所有。鼓楼区法院认为,在交易期间,伏某掌握涉案游戏账户及密码,对于王某而言,具备信赖伏某上述权利外观之基础,且双方交易过程亦符合游戏平台的交易规则,王某已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其有理由相信伏某对涉案游戏账户具有处分权。在王某支付的交易对价与甘某某所主张的市场价值相当,且游戏账户亦已变更至王某名下的情况下,王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享有对该游戏角色的所有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的新类型案件。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高速发展,游戏账号、金币、装备、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日渐凸显,与之相关的纠纷也与日俱增,但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路径问题尚未形成明确定论。本案中,鼓楼区法院通过认定伏某在交易中对涉案游戏账号具有支配力、王某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结合双方交易符合涉案游戏账号交易的平台规则、买卖价值、账号移转等事实,判令王某取得该游戏角色的所有权,有效维护市场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


06案例六


王某与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某环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王某入职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核发工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某环保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短信通知王某等人续签合同,承诺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涨薪20%,提供免费食宿,安排其前往本省内或省外就近同类型项目从事本岗位工作,另外提供探亲假期,并可报销往返路费,并表示逾期不续签者,视为放弃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后,双方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双方未能达成续约合意。据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和某环保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鼓楼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王某至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外省、外市工作,即便采取了涨薪20%、免费提供食宿、安排每年30天的探亲假,但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更,这种变更可能对原告的家庭生活带来更多困难,不能视为维持或者提高原合同条件。据此,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某环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识别续订劳动合同是否维持或提高原劳动条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用人单位即便采取了涨薪20%、免费提供食宿、每年30天的探亲假,但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员工家庭生活带来更多困难,不能视为维持或者提高原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调整了工作地点,应当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等方面,综合认定劳动者权益是否受损,进而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07案例七

王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徐某均为听障人士,存在语言交流障碍。2023年12月,王某与徐某共同出资合作经营一家餐饮店。在经营期间,徐某多次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后双方因故不再继续合作经营,且互不联系。为要回欠款,王某向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保障王某与徐某的诉讼权利,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鼓楼区法院邀请一名经验丰富的手语翻译老师共同参与案件调解。调解过程中,王某与徐某之间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法官通过手语老师翻译、肢体语言以及打字等方式反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求证,对双方之间的债务往来明细逐笔进行核对,并进行释法析理。经过四个小时的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徐某当庭给付所欠款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维护好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通无声,司法有情;沟通有限,服务无限。鼓楼法院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主动前移服务“窗口”,以实际行动彰显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力保公平与正义不因沟通障碍而延误,不因言语不通而受阻。这场特殊的调解,不仅化解了当事人的难题,更让他们在“无声”的世界中“聆听”到了公正的声音。


08案例八

石某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石某甲在小学、初中阶段,因学业问题,其父亲石某使用殴打、谩骂的方式对石某甲进行教育,后石某甲被确诊为抑郁症和焦虑症。2021年,因不同意石某甲恋爱,父亲石某对其再次以殴打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致石某甲多处损伤。为维护合法权益,制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石某甲诉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之爱,虽肇始于生命之本能,却应止步于生命之尊重。作为父母,应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感情选择,为子女做正确的人生引导,而非采取强制性手段,通过殴打、谩骂逼迫子女听从父母安排,尤其是成年子女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系法律上独立之主体。本案中,被申请人石某作为石某甲的父亲,因不满其恋爱行为,采取了超过教育引导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对子女的生理、心理带来双重创伤,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据此,鼓楼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石某对申请人石某甲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石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石某甲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成年子女反对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作为父母,应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感情选择,以出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良好初衷而采取打骂等逼迫行为,不仅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子女的婚姻自由权。同时,本案申请人刚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其举证能力较弱,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深入走访社区,调取相关证据,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织起了安全网,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09案例九


邹某、雷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雷某共同开发运营“星帮”APP。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二被告人明知他人通过“星帮”APP发布收购、租赁相关网络软件实名账户的“悬赏”任务,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审核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1万余条,并对成功的“悬赏”任务抽取10%~30%的手续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4768元。经核实,被收购、租赁的相关实名账户涉及诈骗犯罪20余起,被害人分布于徐州市鼓楼区、山东省淄博市等地。2022年7月26日,邹某、雷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鼓楼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雷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系共同犯罪。邹某、雷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自愿履行公益修复责任等情节,决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邹某、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对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与二被告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依法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义务,并在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网络平台运营方明知发布信息涉嫌违法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审核通过,不仅严重破坏正常网络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邹某、雷某在开发运营的APP平台上审核发布大量违法犯罪信息,致使不特定公众的个人信息处于被侵害的风险中,且个人信息随时可能被二次利用,成为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便捷工具。鼓楼区法院以“刑事+民事公益赔偿”组合拳,严厉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同时,鼓楼区法院深入调研分析该案折射出的风险隐患,向网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通过加强不良信息排查清理等举措,推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类违法犯罪由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转型,对促进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10案例十

某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基本案情】

徐州某农副产品批发有限公司系在鼓楼区经营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因经营不善,导致200余户承租商户无法继续经营,部分商户将该公司起诉至鼓楼区法院。鼓楼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涉诉案件较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条件。根据鼓楼区法院《关于建立立审执协同联动强化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工作要求,审判庭将案件情况通知执破一体化中心。经法官会议共同分析研判,认为该公司经营情况出现问题,可能会产生大量诉讼纠纷。为从促进纠纷实质化解,鼓楼区法院向当事人充分告知案件具体情况与破产利弊,经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鼓楼区法院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当地办事处、城管局等部门将原承租商户分流至正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设立临时安置点,保障附近居民生活需求,同时加大对存在纠纷商户的协商和解工作,妥善化解诉讼矛盾。现已基本完成对原承租商户的纠纷处置工作及市场整体搬离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执破一体”优势,前移破产原因识别关口,运用破产清算程序服务保障民事的典型案例。鼓楼区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建立立审执协同联动 强化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规范“立转破”“审转破”操作流程,在审判阶段引导当事人及时将该公司导入破产程序,实现由“审”到“破”的快速转换,集中化解批量案件,从源头避免程序空转,促进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在本案中,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对存在纠纷的商户积极主持协商和解,通过设置临时安置点妥善安置200余户承租商,顺利完成市场搬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不稳定因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