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鼓楼区法院坚持将执行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以典型案例推动执行办案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弘扬诚信社会风尚、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满意度的导向作用,现选取4个执行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 录
01背信弃诺面临惩戒 法院释明督促执行
02守信激励案例:借款合同纠纷案
03限制高消费出行受阻,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04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借款合同纠纷案
01
失信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背信弃诺面临惩戒 法院释明督促执行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鼓楼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某给付黄某某合同款891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积极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沟通、协商,陈述自己也在经营生意,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回款不畅,近期有一笔回款,承诺回款后将第一时间偿还欠款。最终,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体谅被执行人张某某经营不易,双方达成分期给付的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分两个月将款项偿还完毕。
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并未按照约定承诺期限进行还款。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遂向鼓楼区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线索,鼓楼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进行拘传,在执行现场被执行人张某某正在约谈客户、洽谈生意。本着善意执行理念,鼓楼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单独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张某某违反和解协议,申请人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失信公示,限制高消费,这些对他的经营非常不利。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都会有限制。最终被执行人张某某现场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转账5万元,尾款于次月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有利于营造失信惩戒的氛围和达成积极履约共识,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在经济活动中,市场经营主体难免会遭遇经营风险,陷入经营困境,但部分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破罐子破摔”、抗拒执行,结果面临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让自己陷入更艰难的困境之中。反之,被执行人如能直面问题、重诺守信,积极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也能争取到法院的善意执行,转换经营理念,跨越艰难处境,从而轻装上阵盘活棋局。
02
守信激励案例
案例二 吴某、张某与蒋某借款合同纠纷守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吴某、张某与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徐州鼓楼区法院审理后出具调解书,由蒋某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吴某、张某一次性付清欠款本息46万;如蒋某未按期足额履行,吴某、张某有权另行向蒋某主张违约金8万元。吴某、张某的向徐州鼓楼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案件刚进入执行,蒋某就主动联系了案件承办人,表示并非故意不按期履行,而是由于吴某、张某于诉讼中保全了其公积金账户内金额40余万元,而当时调解约定7月还钱就是因为此时其刚好退休,公积金可以提取出来还钱。蒋某表示因为心脏疾病在外地手术,希望法院可以宽限一段时间,等其出院即返徐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承办人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吴某、张某,二人表示理解蒋某的处境,也对蒋某有一定的信任,同意缓一段时间等蒋某痊愈。承办人随即与蒋某确定还款细节,并告知蒋某法院将依吴某、张某申请解除对其公积金账户的冻结,但如其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后转移资产、拒不履行,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蒋某表示一定不辜负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经过治疗,蒋某出院并提取了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40万余元后转账给申请人张某,张某、吴某放弃执行违约金8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诚信守约,及时履行,不仅使自己摆脱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而且因为其守信行为,申请人主动放弃了对违约金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因守信行为获益良多。申请人也因为及时收到还款,得以将该资金投入其他生产、消费环节,促进了资产的良性流通。法院因被执行人的守信行为,快速高效地地解决了纠纷,得以将更多司法资源投入其他案件当中。
03
守信典型案例
案例三 限制高消费出行受阻,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庞某服务合同纠纷案,鼓楼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庞某返还原告李某服务费100000元并给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庞某未按期履行义务,原告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全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通过电话联络、上门寻找等方式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消极躲避、拖延履行。执行法官遂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张某在工作出差返程中发现自己无法乘坐高铁,出行十分不便,无奈之下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表示同意立即履行义务。虽然当天为周末休息时间,但为了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能够顺利出行,执行法官在确认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转账的全部欠款10万元后,依法第一时间解除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一项执行措施。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庞某明显具有履行能力,但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未积极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针对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执行法官依法采取限制其消费措施,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第一时间为其解除限制高消费,避免出行受限。既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也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
04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四 张某某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某某自张某某借得款项4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前者因生意失败导致借款无法偿还。后张某某诉至鼓楼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徐某某赔偿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等合计43万余元。执行立案后,鼓楼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后徐某某到庭申报了财产,其辩称自己无其他财产,仅有一套安置房,亦无其他收入来源。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置上述房地产,鼓楼区法院评估上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金额后,确定仍有价值,便组织双方确定房产的处置价格,后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经过一拍、二拍程序后,该房地产仍未售出,故申请执行人要求以二拍流拍价格以物抵债,最终该房地产按照二拍流拍卖价格以35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在以物抵债裁定签收之后,申请执行人仍要求继续执行,为此,执行法官走访被执行人父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并进一步到被执行人父母家中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徐某某在房产被拍卖后就外出打工,已经不在徐州居住,经过电话联系,其表示自己身体能力较弱,仅靠打零工维生。家中妻子也和其离婚,有一女儿但早年已嫁至外地,无法代为履行;其父母所居住的房屋为宅基地自建房,和其无直接关系。被执行人在外出打工期间仍陆续支付了申请执行部分款项,后陆续偿还款项合计约八千元。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案件虽然未全部执行到位,但对法院采取的措施及执行结果表示认可理解。后鼓楼区法院依法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实地走访。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沟通,被执行人也表现出真诚态度,自愿配合处置其名下的房地产,并通过多方借款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部分款项。虽然案件未全部执行到位,但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表示理解和认可,双方的矛盾也在执行法官多次的调解沟通下得到缓解,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