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我院对薛印海申请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现邀请社会中介机构申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
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3日,法定代表人王兴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2746831783M,注册资本1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颜廷业持股90%、王兴超持股10%,工商登记地址为徐州市坝子街小区10#门面房。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二、申报条件
(一)为节省成本、提高效率,本次不接受联合申报,只能单独申报,申报机构应为在江苏省内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编入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同一家机构仅能以一个管理人团队名义进行申报;
(四)申报机构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和工作经验,且办理过清算或重整的案例;
(五)申报机构在被指定为管理人后,须在本市设立管理人办公地点(申报机构为本市的除外),并派驻相适应的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水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直至破产程序终结;
(六)申报机构及其团队成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申报机构自愿接受本院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清算重整团队建设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业绩(A.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B.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 C.对公司清算重整有无相应的经验);
3、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4、拟推荐从事本案清算重整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基本情况、该成员的主要业绩;
5、获选后的工作思路,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预案等(信封密封);
6、报酬的报价方案(信封密封);
7、符合报名条件的承诺函;
8、申报人认为自身优势的其他内容。
四、选任流程本院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审规则,对报名参加的申报机构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根据排序取前三名。第一名为管理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一、第二备选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需更换管理人的,由备选机构依次替补担任管理人。
五、申报时间
截止至2024年11月12日17:30。申报机构可于该时间前的工作日工作时间进行咨询和阅卷。
六、联系方式
本次竞选方案由本院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王艳玲、孙睿联系电话:0516-80282579 19552266752联系地址:徐州市三环东路48号鼓楼法院一楼执行(破产)服务中心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