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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咚咚普法|熊孩子“砸大钱”充值游戏,监护人可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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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15 17:23:29 打印 字号: | |


正值暑假,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活动频繁,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对付费游戏大额充值,还能主张返还吗?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鼓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玉是一名9周岁的小学生,在使用妈妈王某的手机上网课时,点击网络弹窗后参与了QQ群聊天,受“群主”指引至某购物平台上的游戏充值店购买了游戏充值商品,并将熟睡的王某唤醒用手机识别面部的方式支付了5万元,充值至“群主”指定的游戏账户。王某发现后立即联系客服说明是未成年人充值并申请退款,但遭拒绝。



游戏充值店是由某公司注册,孙某系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后未依法清算即办理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王某将某购物平台和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支付的5万元。




法院审理


鼓楼区法院认为,小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于某购物平台游戏卡充值店购买游戏充值项目系其个人行为,王某不知情且事后不予追认。在交易发生时小玉仅9周岁,所支付的金额明显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匹配,故其充值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可作为原告要求返还充值款。


某购物平台仅为交易双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王某将其作为被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且并无证据证明某购物平台对涉案纠纷存在过错,法院对王某主张平台返还充值款项不予支持。某公司系与小玉进行充值交易的游戏充值店的实际经营者,本应承担向王某返还充值款的义务,但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已无法承担该义务,孙某作为该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系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清算即办理公司简易注销并出具承诺书,孙某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向王某返还5万元充值款。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抵御风险、甄别真伪的能力,因此法律对未成年的行为有特别的保护。但法律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若是成年人实施消费行为后,谎称是未成年人未经其同意进行的消费,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提起退还相关款项之诉,这就有违诚信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类案中,法院会重点审查相关消费行为是否系未成年人本人所为,并结合消费性质、金额及未成年人的年龄等因素综合认定。网络环境复杂,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网络消费不予追认并主张返还,与线下消费相比,确定责任主体较为困难。本案中,王某初始仅以某购物平台、某公司作为被告,经法官充分释明,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辗转到千里之外的某公司注册地,调取注销登记的资料后,追加孙某作为被告,诉讼方得推进。


网络时代,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正确消费观的树立,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塑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也需社会、学校、监护人的多方引导、教育,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加强与孩子的沟通,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造成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