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梁慧星老师的《裁判的方法》之前,读过梁老师的《民法解释学》,从《民法解释学》的内容到《裁判的方法》,其内在逻辑是延续的,对当下实际的工作有很大的启发。梁老师保持了一贯的平实用语书写风格,读来较为轻松舒适。
对法律事实的梳理
本章节让我印象深刻的部分是法官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过程是依靠法官的确信,这种确信并不算都达到百分之百。按照梁老师的哲学观,法官认定的事实真实性并不等同于哲学上的客观真实。法官能动性的认定证据,还原“客观事实”本身就是一种哲学过程,这里的客观具有相对性,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积极主动作为,尽最大可能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再根据当下的法律规定、相关案例和知识储备做出裁判,这本身就是“创造”的过程,法官对案件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作为主体的能动性活动,值得我们去不断学习和研究。
对法律解释的理解
梁老师从顺应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角度入手,探讨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如何适用民法解释方法,以做出合法又合理、令老百姓信服的判决。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后,还需要运用民法学解释方法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因为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且现代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交往形式日益复杂,法律又因为其自身特征具有滞后性,故法律解释不可或缺。因此审判中运用解释方法得当是法官做好本职工作的第一步,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讲述了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如何运用解释方法,对各种解释方法的优缺点与适用条件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梁老师认为,在一个案件里法官适用法律规则时会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来的结论也可能是截然不同的,优秀的法官会选择将两种解释方法得出来的案件结论进行对比,看哪种解释方法所得出来的结论更公正,更加让当事人和公众所信服。
法官的素养提升与人文关怀
中国传统观念就有“以和为贵”和“无讼”的理念,当事人投身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因此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基石。法官必须秉持中立立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品行不端的法官会导致法官中立形象出现缺陷,致使当事人甚至公众无法信服其做出的判决,进而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法官应当不断强化自身的道德建设,做到修身齐家,慎微慎独慎初慎欲。
读完这本书,我也理解了为什么梁老师要在自序中说这本书题献是送给“忠于法律的法官们”。法官从来就不是机械的“司法员工”,裁判本身也或明或暗地隐含着法律,法官具有实践理性,这种理性能够超越纠纷的价值。忠于法律的法官,有他们的裁判的方法,他们会用良善的心解释良法,用常人的心评判结论,拨开分析法学迷雾,用枯燥僵硬的法律文本弹奏出暖人心弦的公正音符。对于刚刚走入司法系统的法官助理,会遇见各式各样的当事人和纠纷,我愿以法律为信仰,一生忠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