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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破产企业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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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27 10:18:56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11号


本院根据陈博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结伴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为徐州结伴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结伴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结伴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1-C座8层;联系人:褚夫兴;电话:158522936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结伴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结伴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结伴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结伴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12号


本院根据刘静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朗帅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为徐州朗帅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朗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朗帅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和信广场二期C座12层;联系人:袁从勇;电话:139522002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朗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朗帅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朗帅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朗帅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13号


本院根据黄小荣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汉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汉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汉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江苏汉都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会展路10号;联系人:花一鑫;电话:15852477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汉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汉都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汉都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汉都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14号


本院根据杨伟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坤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正则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徐州坤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坤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坤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120号颖都大厦401室;联系人:杨柳青;电话:1665176226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坤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坤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坤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坤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15号


本院根据杨伟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首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为江苏首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首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江苏首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山语世家B9栋四层;联系人:吴世贤;电话:1865218958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首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首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首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首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16号


本院根据程小龙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航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为徐州航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航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航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绿地城市广场A906室;联系人:陈勇;电话:131152290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航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航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航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航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17号


本院根据唐国强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铭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铂润企业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江苏铭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铭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江苏铭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鼓楼区解放北路汇源置地广场1426室;联系人:肖九江;电话:1865222720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铭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铭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铭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铭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19号


本院根据孙永玲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市乐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乐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乐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市乐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中关村文创园3号楼304室;联系人:史书;电话:1391203135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乐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乐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乐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乐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20号


本院根据苏东洋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承怿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承怿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承怿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江苏承怿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112室,4层118室;联系人:张森森;电话:1322522666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承怿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承怿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承怿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承怿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22号


本院根据张腾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康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康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康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康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国华大厦;联系人:翟晓晨;电话:173729187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康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康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康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康宇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23号


本院根据张明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荣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为徐州荣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荣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荣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中能科技园20栋10楼;联系人:刘磊;电话:180120060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荣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荣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荣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荣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24号


本院根据徐丽莎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市鼓楼区贝乐课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鼓楼区贝乐课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鼓楼区贝乐课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市鼓楼区贝乐课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解放北路6号兴隆大厦6楼;联系人:刘惠茹;电话:183261887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鼓楼区贝乐课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鼓楼区贝乐课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鼓楼区贝乐课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鼓楼区贝乐课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25号


本院根据朱培雨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银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隆祥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徐州银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银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银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街道金融集汇区H座(5号)楼8层;联系人:姜梦如;电话:180521406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银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银丰食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银丰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银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26号


本院根据江苏恩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新城区绿地领海LOFT-3-1105室;联系人:秦彪;电话:181360409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城亮照明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27号


本院根据鼓楼区双林阀门销售处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为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新淮海西路50号万科翡翠天地六街区商办楼806-814;联系人:卞晓飞;电话:138521589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鑫润地源热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28号


本院根据刘安海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市旌睿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旌睿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旌睿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徐州市旌睿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6号绿地商务城LOFT-C座12层;联系人:刘晨;电话:152620329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旌睿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旌睿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旌睿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旌睿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下午14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302破29号


本院根据田崇崇的申请,于2024年3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伴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伴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伴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26日前向江苏伴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1-C座8层;联系人:褚夫兴;电话:158522936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伴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伴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伴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伴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