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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法院“小标的 大民生”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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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6 17:04:38 打印 字号: | |



随着鼓楼区法院“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之“夏季攻势”集中执行周行动的持续开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成功为胜诉当事人兑现“真金白银”的案件陆续出现。鼓楼区法院现发布第二批行动中总结的涉民生问题典型案例,展示法院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问题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对企图逃避、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威慑。




一、速度与力度结合 高效执结陈年欠款


【基本案情】


某某工程公司执行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高某某应支付某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12300元及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以112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以69690元为上限),因高某某未履行义务,工程公司向鼓楼区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承办人将查控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知道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承办人立即组织力量前往贾汪将被执行人拘传到位。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速度表示赞赏,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被执行人先行给付60000元,余款分期履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承办人反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实际履行,请求恢复执行。承办人再次拘传被执行人,因未发现其下落,遂电话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现在其父亲骨折,正在医院陪护,等出院一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愿意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然而,被执行人后来的履行情况依旧拖延,在法院不断的拘传、督促履行压力下,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速度表示高度满意,追回了四年多的欠款,特送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对部分经查控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或其家庭有重大变故难以履行义务的案件,出于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可以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给予其一定宽限时间。但被执行人如果寻找借口长期拖延履行,则可通过迅速的拘传等执行措施给予被执行人压力,督促其主动按时履行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更好、更高效的实现胜诉权!




二、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  打破案件僵局


【基本案情】


马某某、孙某、吴某某与某某标牌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鼓楼区法院判决某某标牌制造公司共需支付马某某、孙某、吴某某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等9万余元,因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马某某、孙某、吴某某申请,鼓楼区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鼓楼区法院对被执行人某某标牌制造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未查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之后,承办法官调取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后发现,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在案件判决后,曾变更过两次注册地址。法官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应当是在正常经营,但经营收入却未进入到公司账户。法官随即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取得联系,但其所述与法院调查情况明显不符,且明确拒绝履行本案义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官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同时向该公司股东邮寄限期举证通知书及传票,要求其限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该公司股东在收到上述文书后,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鼓楼区法院依法作出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书,并依法送达给案件当事人。在收到追加裁定书之后,公司股东将案件全部款项9万余元一次性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通过调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及时以公司股东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为由,依法将公司股东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让作为公司实际经营者以及受益人的股东无法借公司独立法人的资格逃避执行,在强制执行措施的巨大压力下主动履行义务,从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方法可以打破案件僵局,为案件的执行找到新的转机,让躲藏在公司法人背后妄想逃避义务的“罪魁祸首”无处可藏。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