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鼓楼区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情况,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鼓楼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新,民二庭庭长林佳锟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审管办法官助理王涵主持。
2023年全年,鼓楼区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86件,其中受理涉著作权纠纷372件,涉商标侵权案件369件。2023年审结715件,结案率9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其中审结涉著作权369件、涉商标权310件、涉特许经营合同及不正当竞争纠纷35件。2023年全年新收刑事案件5件,审结4件,严惩知识产权犯罪8人,判处罚金刑187万元,涉及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全年无知识产权发改案件。
鼓楼区法院将继续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理念,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效能;加强精细化裁判,进一步提升审判专业水平;强化联动保护,进一步提高诉源治理能力。
案例一
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及食品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简要案情】
被告人满某、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洋河青瓷、蓝瓷、海之蓝等品牌白酒的包装盒、酒瓶、散酒,将低端散装白酒装入品牌酒瓶中,冒充上述品牌白酒后对外销售,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姚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委托他人印刷假冒洋河青瓷、蓝瓷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箱、酒盒、手提袋后,在其工厂加工成型对外销售,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傅某、郭某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物,仍对外销售牟利,情节严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鼓楼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综观本案,涉案人数多、侵权商品多样、犯罪数额大,各被告人分工配合、紧密合作,覆盖了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形成了有组织、系统化的犯罪链条。很多假冒产品已经流入市场,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在量刑上把握总体从严,同时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等,充分体现宽严有度、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
案例二
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再许可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后,商标权利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向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原告杨某出具《标志授权使用书》一份,将其享有的3枚注册商标授权泉山区某商店使用,且泉山区某商店有权在徐州市负责品牌的扩展和签约。2021年6月,泉山区某商店与汪某签订加盟合同一份,约定汪某在鼓楼区某小区经营该品牌,加盟期限2年。泉山区某商店的实际经营人全程参与了合同的协商并在落款处签字。该实际经营人另行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在汪某未违背品牌经营原则情况下,不得取消加盟代理资格。2年后,原告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泉山区某商店使用,且该商店享有再许可的权利,其与被告汪某签订的加盟合同合法有效。实际经营人出具的保证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首先应审查其在该区域内有无被许可人、被许可人是谁、对外签订的合同如何约定、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等问题,以防止不正当维权,甚至是恶意诉讼的发生。本案中,泉山区某商店签订了再许可使用合同,实际经营者出具了保证书,被告系合法取得商标使用权。此时商标注册人再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侵权,非诚信行为。
案例三
当事人双方曾因同类侵权行为经人民法院调解后,被告又因同类行为侵犯原告相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简要案情】
原告为其品牌化妆品设计了系列作品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作品展示、使用在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图案设计及包装上的字体大小、位置排列、颜色搭配均体现出原告的产品特色。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该品牌化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同类化妆品包装中使用了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近似的作品,侵害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经原告取证,各大电商平台相关店铺同一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合计339727件。另查明,双方曾经因类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安徽省某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双方就同类型侵权行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依然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被控侵权产品销量巨大,侵权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遂按照原告损失数额的1倍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
【法官提醒】
对恶意侵权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阻却侵权行为,是落实最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体现。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二是客观上侵权情节严重,三是计算基数确定。具备适用条件的,可以按照原告损失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决被告的赔偿数额。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不断创新,启迪智慧,培育自身知识产权,提升品牌知名度,否则随意攀附他人商誉,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
案例四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判断装潢是否构成近似、引起混淆时,应当按照隔离比对的原则,审查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构成近似,而不是局限于局部细节。
【简要案情】
某公司经核准注册A商标,核定适用范围为第3类商品,包括化妆品。该公司在去黑头鼻贴上使用了该商标,并对包装装潢进行了备案,后迅速在各大电商平台推广,关注人数较多。被告贾某经核准注册了B商标,使用在去黑头鼻贴产品上,委托被告顾某生产。原告以贾某、顾某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二被告认为,双方产品包装装潢组成要素差异巨大,双方商标完全不同,被告在突出位置使用自己的商标,不足以引起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和原告产品二者在文字内容、商标等方面存在区别,但是装潢的保护范围应以整体构造为限。原告产品的文字、颜色、图案的排列组合方式,形成了一种整体风格,可以用来识别商品来源。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比对,二者外形尺寸、图案形状、色彩搭配、文字字体、比例大小等排列组合近似,且两种商品属于一类商品,销售对象重合,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混淆。故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具有一定知名度商品的包装装潢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经营者在同类商品上采用近似包装装潢,并以为可以通过改变部分包装组成要素逃避法律责任的,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商品的装潢由商品包装的外形、图案、色彩、文字等组合要素构成一个整体,起到表现商品特色、传递商品信息、宣传商品的作用。在判断装潢是否构成近似、容易引起混淆时,应当审查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构成近似。虽然个别细节不同,但是整体视觉效果看容易造成混淆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有经营主体都应当别出机杼,而不是蹈袭前人,应打出自己的品牌,而不是攀附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