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常常误把反驳当成反诉,导致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不满意。对被告而言,针对原告诉求的抗辩为反驳,针对自身新主张的请求为反诉。只有合理把握诉权、明确自身意图,才能通过诉讼程序有效解决纠纷。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13日,江苏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连云港某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煤炭买卖框架协议》。协议明确投资公司应按照物流公司的要求将煤炭按期送至指定港口;物流公司需按照约定好的条件分三次付清货款,即:合同签订后支付20%,装船到货前支付65%,收到货物后支付15%。 双方在合同中特意约定了相关违约条款。但物流公司收到煤炭后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5%的尾款,为此投资公司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物流公司辩称,未按期付款是因为投资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货,且交货过程存在瑕疵导致该公司货物滞留港口产生额外服务费和滞留费,因此物流公司主张不应该按合同约定将尾款支付给投资公司,而且要求投资公司赔偿己方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对此,物流公司出示了该公司货物滞留损失的证据。之后,法官向物流公司释明,其作为被告在答辩过程中的反驳意见只能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请求权性质,可以通过反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后因物流公司未按时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按照原诉讼程序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理由
在诉讼过程中,物流公司的反驳意见在于对抗投资公司的主张,其作用是对投资公司的诉请、理由进行否认,而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另一种诉求”;反诉的作用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在本案中,物流公司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投资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时不符合约定,存在违约情况且造成损失拒绝支付货款,但两家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因各自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作为负有支付义务的物流公司主张投资公司存在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应进行反诉或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现物流公司仅以此作为抗辩,未按照互负债务原则主张抵消,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支付15%尾款的法定理由,因此物流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已告知物流公司可以提起反诉,但其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故法院对其反诉事宜按撤诉处理。同时,法官已告知物流公司在本案诉讼程序结束后,仍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物流公司诉权并未丧失。
法官说法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的答辩类似于攻防之战的盾,通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提出反驳,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被告的积极主张则需要通过反诉或另诉的方式解决。“一案一诉”是民事诉讼的常态,若被告仅仅依靠答辩意见而不作出主张其权利的积极行为,相当于“躺在权利上睡觉”。我们需要理顺反驳和反诉的区别,切莫将自己的反诉之意寄托在反驳意见上,合理运用自己的请求权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