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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咚咚普法|踢球出意外,责任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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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2 09:53:19 打印 字号: | |



在学校进行课外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对心理健康也大有裨益。但受到年龄、活动场所、活动种类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小学生张某在与同学踢球过程中受伤住院,张某家长以张某名义将同学吴某和学校诉至法院。



简要案情


张某和吴某分别是徐州某小学四年级、六年级学生,午休期间,吴某和同学在操场踢球,张某和同学随后参与其中。张某在前面奔跑追球,吴某在后面追逐,在此过程中吴某先是拉扯张某衣服,后在抢球时手部有推张某的动作,导致张某倒地受伤锁骨骨折。事发后张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张某家长认为,吴某是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未区分年级开展足球运动,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裁判


张某、吴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并非不可预料,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两人对于足球运动均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足球运动的风险具有一定认知。吴某虽非恶意伤害张某,但对于张某的伤害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自愿加入足球运动,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其对自身的伤害也应负担相应的责任。


涉案事故并非发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且即使区分年级踢球,同一年级的学生在一起踢球,因为每个学生的身高、体重、发育程度等情况各具差异,也不足以避免足球运动中伤害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涉案事故中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自己负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参加者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避免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场所经营者、教育机构等活动组织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确保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履行到位,采取必要方式和适当措施,减少伤害的发生,切勿因自甘风险规则放松安全管理。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