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举行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情况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鼓楼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新,民二庭庭长林佳锟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审管办主任王敏主持。
林佳锟庭长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资金融通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解决资金供需矛盾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行为较为活跃。鼓楼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依法维护民事主体的融资环境、保障民间资金的交易安全。2023年,民二庭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10件,审结734件,调撤率68.8%,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鼓楼法院将以贯彻实施《民法典》及修订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抓手,立足本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特点,加强司法调研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将能动司法、延伸职能、服务大局的意识融入审判实践中,及时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化解借贷风险,维护金融环境健康有序运行。
民二庭张向阳法官通报了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并就记者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
案例一
夫妻一方去世,共债能否加速到期?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盛某乙及其配偶董某向盛某甲借款31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为无息借款,于2025年12月31日前还清。2022年10月,盛某乙因病去世。盛某甲认为董某经济情况恶化,不能返还借款,构成预期违约,主张该借款合同加速到期,请求法院判令董某立即偿还盛某甲借款31万元。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董某是否构成预期违约,是否还有偿还借款的能力。本案中,董某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偿还借款,其享有对盛某乙财产的继承权,且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并未丧失将来履行债务的能力,故董某不构成预期违约。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是2025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的期限未届满,因此,对盛某甲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约定办理房产证前还款,出借人能否随时主张偿还?
基本案情
高某女、唐某男曾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唐某男向高某女借款27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及车位款。2020年12月,双方分手时,唐某男向高某女出具借条,载明剩余款项22.5万元将在唐某男办房产证前还给高某女。后,唐某男偿还了3万元,但剩余款项至今未还,催要未果后高某女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男偿还剩余款项本金并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唐某男认为,房屋尚未办证,不同意偿还款项。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必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通过以上方法仍然无法确定还款期限,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唐某男在房子办房产证前”,该约定并未明确具体还款时间,应视为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且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故高某女依法可以要求唐某男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唐某男必要的准备时间。关于逾期还款利息,高某女自起诉之日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令,唐某男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高某女支付本金及利息。
案例三
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卞某与郭某系同学关系,二人同在某购物中心工作。2022年6月至7月期间,卞某将两张信用卡交由郭某使用,郭某从信用卡刷取近25000元。后因郭某未及时偿还信用卡款项,向卞某出具欠条。现卞某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按月息1.5%计算)。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卞某向郭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信用卡套刷,故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对于信用卡逾期还款给卞某造成的利息损失,因二人对套刷信用卡的行为均存在过错,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言,郭某使用资金,应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卞某支付资金使用期间占用费,对于超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的信用卡利息,应由郭某自行承担。
案例四
“以往借条作废”,能否免除担保人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梁某、何某某、于某某向倪某某出具借款11万元的借条。2013年1月,梁某向倪某某出具51.4万元(包含2011.1的11万元)借条,约定一年还款期限。同日倪某某向梁某出具说明,声明至2013年1月之前梁某的借条全部作废。2014年2月,梁某再次向倪某某出具112.5万元借条,并约定梁某借倪某某的所有借款以本张借条为准,以往所有借条作废。因款项迟迟未还,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梁某向其偿还本金11万元及利息。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倪某某出具的2013年1月之前涉梁某的借条全部作废的说明,从文义角度分析存在两张理解,一是该说明是梁某与倪某某之间约定,倪某某未明确放弃何某某承担责任,对何某某不发生效力;二是倪某某明确说明以往借条作废,何某某就不应对涉案借条承担责任。从缔约目的角度分析,倪某某在梁某出具2013年1月借条时,明确说明之前借条作废,并将以往借条原件交给了梁某,其交出债权凭证的行为意味着放弃以该债权凭证主张权利,可以认定为免除了何某某的还款责任。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分析,在2013年1月倪某某出具说明时,何某某在场,其免除何某某还款责任的意思已经到达何某某,倪某某以2011年1月借条复印件向何某某主张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何某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