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某隐藏、转移
征收款拒不执行判决案
基本案情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王某、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返还卡特彼勒349D2液压挖掘机一台、并支付租金534711.8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因王某、王某某未按照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某融资租赁公司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法院将涉案挖掘机查封扣押并返还给了某融资租赁公司,但对于欠付租金,王某、王某某迟迟不履行义务。2021年,王某某名下宅基地房屋被征收,获赔补偿款500065元,王某某、王某领取三十余万元款项后将款项用于别处,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后鼓楼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王某、王某某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案款48万余元并与权利人签订和解协议,获得了谅解。2023年10月10日,鼓楼检察院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王某某隐藏、转移房屋征收款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存在自首且获得权利人谅解,于2023年10月18日判决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将名下房屋征收款进行隐藏和转移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鼓楼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拒执罪审查,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司法威严。本案例给其他有拒不履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充分警示,法院始终坚持打击逃避执行的坚定决心,被执行人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尊重法律、服从判决、主动履行才是解决问题应该有的正确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