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坚持将执行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以典型案例推动执行办案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弘扬诚信社会风尚、惩戒失信违法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满意度的导向作用。鼓楼法院现选取6个执行领域典型案例,分别涵盖守信、失信、执行不能三个层面,向全社会予以发布。
一、守信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某与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守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与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徐州鼓楼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周某返还16万元及损失(以1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给付部分款项的,计算利息时基数相应减少)。因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罗某,罗某如实申报财产线索,告知法官因资金周转遇到困难,一时难以履行完全部义务,同时罗某向法官表达了愿意分期履行的意愿。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罗某当场给付10000元执行款,剩余款项自下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至少5000元。执行和解达成后,被执行人罗某按照约定的还款协议,每月均准时足额转账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3年3月,随着罗某最后一笔执行款转账后,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有意愿还款,但是暂无能力一次性履行完毕,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某诚实守信,履行过程中无一期拖欠,最终案件义务顺利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也表示十分满意。案件的最终执行完毕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吴某、张某与蒋某借款合同纠纷守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吴某、张某与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徐州鼓楼法院审理后出具调解书,由蒋某于2023年7月15日前向吴某、张某一次性付清欠款本息46万;如蒋某未按期足额履行,吴某、张某有权另行向蒋某主张违约金8万元。
2023年7月18日,吴某、张某的向徐州鼓楼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案件刚进入执行,蒋某就主动联系了案件承办人,表示并非故意不按期履行,而是由于吴某、张某于诉讼中保全了其公积金账户内金额40余万元,而当时调解约定7月还钱就是因为此时其刚好退休,公积金可以提取出来还钱。蒋某表示因为心脏疾病在外地手术,希望法院可以宽限一段时间,等其出院即返徐办理公积金提取事宜。
承办人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吴某、张某,二人表示理解蒋某的处境,也对蒋某有一定的信任,同意缓一段时间等蒋某痊愈。承办人随即与蒋某确定还款细节,并告知蒋某法院将依吴某、张某申请解除对其公积金账户的冻结,但如其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后转移资产、拒不履行,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蒋某表示一定不辜负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
2023年9月,蒋某出院并提取了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40万余元后转账给申请人张某,张某、吴某放弃执行违约金8万元,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诚信守约,及时履行,不仅使自己摆脱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而且因为其守信行为,申请人主动放弃了对违约金的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因守信行为获益良多。申请人也因为及时收到还款,得以将该资金投入其他生产、消费环节,促进了资产的良性流通。法院因被执行人的守信行为,快速高效地地解决了纠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获得感。
二、失信典型案例
案例三
李某与卜某民间借贷纠纷失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徐州鼓楼法院判决,被告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卜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卜某有部分银行存款,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得知被执行人卜某是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房建公寓段职工,有固定收入,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冻结其工资卡用于偿还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卜某在发现其工资卡被冻结后,遂到本院询问原因,在承办人释明后,其当场表示回去就履行义务。然而,被执行人卜某不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偷偷的将其工资卡进行了更换。承办人对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卜某工资收入及企业年金,未经许可不得向其发放。同时,又向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卜某公积金,以保障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本可以其工资收入分期履行,但其鬼迷心窍自以为换卡就可以躲避执行,殊不知等来的确是罚款等更加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失信的被执行人不仅处处受限,而且得不偿失需承受更大的违法成本。以此案奉劝各被执行人诚实守信,积极面对债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因自己“小聪明”,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
梁飞与许浩、冯伟借款合同纠纷失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梁飞与许浩、冯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鼓楼法院作出的(2022)苏0302民初11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许浩、冯伟共欠梁飞借款本金18万元,自2022年7月1日起按月支付,直至还清为止,许浩、冯伟有任一期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梁飞有权就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许浩、冯伟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梁飞的申请,徐州鼓楼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徐州鼓楼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未发现许浩、冯伟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浩、冯伟下落。徐州鼓楼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浩、冯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3年11月20日,案件迎来新的转机。被执行人冯伟主动与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因其本人被限制高消费,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导致其当下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出行极为不便。另外,冯伟还表示,其目前主要从事工程承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也给其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其希望能通过法院与申请执行人梁飞取得联系,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了解其诉求后,案件承办法官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梁飞取得联系,并且约定双方于11月22日共同至法院协商本案债务履行方式。后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浩于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梁飞部分款项,剩余款项继续按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梁飞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浩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申请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中屏蔽。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效缓解执行难,而且通过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案中,正是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有效地督促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三、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五
洪某、隋某、杨某与贺某与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洪某、隋某、杨某与贺某与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徐州鼓楼法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前向原告洪某、隋某、杨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728732元;二、被告贺某于2020年7月22日前向原告洪某、隋某、杨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33212.29元;三、被告张某于2022年6月22日前向原告洪某、隋某、杨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317558.66元;四、原、被告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全部了结。调解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洪某、隋某、杨某向徐州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积极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徐州鼓楼法院又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住在农村,家庭条件十分困难。被执行人张某作为家庭妇女,无工作,在家照顾两岁生有重病的孩子,为了给孩子看病借钱欠下了巨额债务,又飞来横祸,实在没能力履行。徐州鼓楼法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过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法院遂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六
张某、刘某与鹿某合同纠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刘某与鹿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徐州鼓楼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鹿某应给付原告张某、刘某共计303000元,该款项由被告于2023年9月11日之前给付50000元、于2023年11月11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23年12月11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24年1月11日前给付103000元并给付利息26000元,逾期还款则应支付利息。因鹿某未如约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现场调查鹿某下落不明,也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鹿某,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鹿某在全市范围内共有十一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均未执行到位。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刘某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予以告知,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对债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仍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需要凝聚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