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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30年的房子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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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4 14:25:51 打印 字号: | |


这是一起时间跨度30年的纠纷,姐妹之间为一套50㎡房屋对薄公堂。



时间脉络


1994年


王甲将单位福利房交付给妹妹王乙


1995年


王乙支付王甲1万元现金


1997年


王乙的亲属装修房屋,后由王乙居住至今


2020年


王甲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单独所有


2023年


王甲诉至法院要求王乙返还房屋






姐妹之争


是借住还是买卖?姐妹各有各的主张。


王甲称,将房屋出借给王乙长期使用,但未明确使用的期限,王乙支付的1万元是房屋使用费用,双方之间存在借住关系。


王乙称,当时二人姐妹感情较好,没有明确说是借房还是买房,因当时1万元金额比较大(该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在2.5万元左右),虽然双方没有说透,但默认是买房的意思。


二人的同胞兄妹出庭作证时陈述,“平时聊天的时候姊妹之间都传说是王乙买的”“一起喝酒的时候听说房子被王乙买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甲有关双方为借住关系的主张,并没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实。在双方均认可有1万元款项的交付且未有相关书面等证据证明该款项性质的情况下,王乙辩称该款项系支付房屋的购房款项的可能性,大于王甲陈述该款项系王乙支付房屋使用费的可能性。根据现有证据,双方仅形成房屋买卖的意向。王甲根据双方存在借住关系且未约定期限,进而主张王乙归还房屋并搬出房屋内物品,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本案纠纷发生于姐妹之间,在双方关系融洽时交接了涉案房屋,但随着时间的流失,双方因种种因素对于涉案房屋的处理逐渐存在隔阂并对簿公堂,实在令人惋惜。本案中,双方仅形成房屋买卖的意向,王乙支付的1万元亦非全部购房款,双方并未就价款等问题协商形成最终书面协议,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继续协商买卖事宜或解除初步达成的买卖意向。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姐妹双方基于血缘等亲情关系,未存有相关书面证据等,致查明案件事实困难。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因身份关系往往产生较强的信任,缺乏保留证据的意识,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也导致纠纷至法院时才发现没有证据,各方各有各的说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裁判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所以,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往来时要有证据意识,即做事“留痕”,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