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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破产企业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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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0 16:11:30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7号


本院根据徐州壹玖捌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徐州市赛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赛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赛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市赛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绿地城市广场A906室;联系人:陈勇;电话:131152290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赛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赛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赛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赛腾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8号


本院根据吴文超、罗振铭的申请,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江苏名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为江苏名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名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江苏名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复兴南路128号徐州市法律服务中心12层;联系人:王帆;电话:1595135000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名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名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名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名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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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9号


本院根据杨永志的申请,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徐州卡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卡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卡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卡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C11号楼316室;联系人:谢厚学;电话:136851129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卡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卡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卡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卡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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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50号


本院根据孟巧云的申请,于2023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胜国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为徐州胜国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胜国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胜国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西路碧桂雅园13栋307室;联系人:方强;电话:1381535657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胜国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胜国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胜国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胜国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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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52号


本院根据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为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会展路10号;联系人:花一鑫;电话:15852477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53号


本院根据东海县旭达起重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为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52号中关村文化创意园3号楼305室;联系人:史书;电话:1391203135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润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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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54号


本院根据郑晓敏的申请,于2023年7月19日裁定受理徐州圣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彭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徐州圣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圣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圣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段庄广场中凯城市之光B座15楼;联系人:张跃威;电话:1368518999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圣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圣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圣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圣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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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55号


本院根据高林静的申请,于2023年7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市西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西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西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市西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中能科技园20号楼1102室;联系人:刘磊;电话:1801200606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西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西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西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西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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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56号


本院根据李汝成的申请,于2023年7月27日裁定受理江苏中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中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中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江苏中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6号绿地商务城LOFT C座12层;联系人:张希虎;电话:151622795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中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中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中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中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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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57号


本院根据吕付合的申请,于2023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徐州保元集装箱移动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为徐州保元集装箱移动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保元集装箱移动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保元集装箱移动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4层418室;联系人:袁健博;电话:1813370350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保元集装箱移动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保元集装箱移动房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保元集装箱移动房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保元集装箱移动房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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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58号


本院根据泰州市江元铸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徐州市旭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旭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旭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市旭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淮海西路61号401室;联系人:丁涛;电话:137052161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旭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旭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旭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旭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