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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破产企业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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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10 15:52:23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38号


本院根据郑晓敏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徐州市坤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坤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坤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市坤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新城区绿地领海LOFT-3-1105室;联系人:秦彪;电话:181360409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坤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坤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坤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坤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39号


本院根据郑晓敏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徐州阮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为徐州阮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阮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阮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徐州软件园C-1-A五层;联系人:王勋;电话:151621353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阮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阮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阮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阮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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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0号


本院根据袁刘园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采星黄金珠宝 (江苏)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为采星黄金珠宝 (江苏)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采星黄金珠宝 (江苏) 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采星黄金珠宝 (江苏) 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新沂市钟吾南路城投大厦一楼;联系人:王军;电话:1381533574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采星黄金珠宝 (江苏) 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采星黄金珠宝 (江苏) 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采星黄金珠宝 (江苏) 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采星黄金珠宝 (江苏) 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1号


本院根据陈来银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徐州市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市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16号成功大厦写字楼20楼2004室;联系人:王炎;电话:1525219203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2号


本院根据徐州壹玖捌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徐州昕亨利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迅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徐州昕亨利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昕亨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昕亨利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6号徐州软件园11号楼二层202、203室;联系人:肖文国;电话:133379335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昕亨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昕亨利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昕亨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昕亨利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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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3号


本院根据徐州壹玖捌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徐州苏创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为徐州苏创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苏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苏创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A座19楼;联系人:刘报福;电话:1391489679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苏创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苏创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苏创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苏创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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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4号


本院根据徐州壹玖捌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徐州市盛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盛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盛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市盛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1-C座8层;联系人:褚夫兴;电话:158522936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盛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盛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盛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盛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5号


本院根据徐州壹玖捌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徐州瑞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正则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徐州瑞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瑞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瑞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座401室;联系人:王泽栋;电话:175588335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瑞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瑞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瑞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瑞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6号


本院根据徐州壹玖捌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徐州市爵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华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徐州市爵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爵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0日前向徐州市爵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22号风尚米兰写字楼709室;联系人:赵雨欢;电话:189120352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爵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爵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爵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爵茗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