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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破产企业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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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27 11:09:25 打印 字号: | |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24号


本院根据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为徐州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6号绿地商务城LOFT C座12层;联系人:张希虎;电话:151622795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悦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25号


本院根据王立成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市安意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安意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安意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市安意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C-1-A座5层;联系人:丁浩;电话:17558406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安意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安意木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安意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安意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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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26号


本院根据薛城里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江苏金钇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为江苏金钇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金钇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江苏金钇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11-4层;联系人:韩芳芳;电话:1595067999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金钇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金钇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金钇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金钇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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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27号


本院根据周利的申请,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徐州喜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喜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喜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喜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会展路10号;联系人:陈浩;电话:1870520188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喜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喜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喜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喜勇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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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28号


本院根据陈奇志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新角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为徐州新角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新角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新角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35-6号;联系人:荆辉;电话:1595067484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新角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新角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新角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新角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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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29号


本院根据郑晓敏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宁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联合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宁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宁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宁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蓝海写字楼D座14层;联系人:冯露;电话:1322525158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宁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宁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宁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宁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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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30号


本院根据徐周坤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缘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为徐州缘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缘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缘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复兴南路128号徐州市法律服务中心12层;联系人:杨丹青;电话:1509434036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缘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缘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缘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缘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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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31号


本院根据谢娜、李佳骏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英之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正则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徐州英之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英之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英之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座401室;联系人:王泽栋;电话:175588335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英之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英之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英之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英之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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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32号


本院根据徐州市聚鑫颖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市美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美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美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市美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和信广场二期C座12层;联系人:袁从勇;电话:139522002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美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美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美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美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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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33号


本院根据郑晓敏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兵马俑路世茂商业广场4号楼506室;联系人:肖玉红;电话:131152088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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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34号


本院根据郑晓敏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浦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所为徐州浦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浦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浦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绿地城市广场A906室;联系人:陈勇;电话:1311522902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浦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浦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浦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浦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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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36号


本院根据孙桂芝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徐州市第二面粉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市第二面粉厂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市第二面粉厂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徐州市第二面粉厂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山语世家B9栋四层;联系人:周廷河;电话:189052098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市第二面粉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市第二面粉厂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市第二面粉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市第二面粉厂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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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302破37号


本院根据朱蒙蒙的申请,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受理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为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0月30日前向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城高新技术创业中心4层418室;联系人:张森森;电话:1322522666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咕咕家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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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