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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行、管”,是同意还钱,还是寒暄应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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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0-13 10:55:34 打印 字号: | |





朋友在电话中答复“行”“管”“可以”


应该认定为朋友之间寒暄、应酬的情谊行为


还是同意履行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田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签订挖掘机买卖协议及还款协议,约定夏某某从田某某处购买挖掘机一台,价格30万元,夏某某先付10万元,其余款项后付。如夏某某不能履行还款,由担保人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协议签订后,夏某某给付田某某10万元,田某某向夏、王二人交付挖掘机。2017年2月至2022年8月,田某某多次拨打二人电话,通过电话催要欠款,二人以“好”“行,我知道”“嗯”“管管管,我知道”“行行行”等内容回复,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田某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王某某对夏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夏某某认为,自己与田某某的通话内容并不表示自己要偿还债务,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王某某也认为,自己与田某某的通话内容无法反映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表示自己愿意偿还债务。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鼓楼区法院认为,2022年8月6日田某某电话联系夏某某,要求其“赶紧处理一下还款这个事”,夏某某回答“嗯,行”等内容,应认定夏某某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因其同意履行债务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21年1月12日田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要求“今年你无论如何得给我解决部分”,王某某回答“我给你解决点,我多弄点”等内容,此系王某某采用口头形式向田某某作出承担债务的承诺,应依法认定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王某某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夏某某偿还债务,王某某对夏某某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或者保证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对债权债务性质应清楚,此时债权人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催要相关款项,且在内容上省略具体款项数额及性质时,债务人或保证人简明答复“行”“可以”等内容,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口头表达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其答复应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系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进而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或认定保证人加入债务。如果将债务人或保证人“行”“可以”的简明答复认定为朋友之间寒暄、应酬等情谊行为,不仅违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利于弘扬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