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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玉、张某燃等6人提供银行卡刷脸认证 转移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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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4 10:20:2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底,被告人杨某玉、张某燃预谋通过“跑分”获取非法利益,之后张某燃将在某APP上找到的跑分人员“江南”(真名不详)推送给杨某玉。杨某玉和“江南”约定,为其提供“跑分”使用的银行卡并收取银行卡进账总金额1%的好处费。杨某玉委托被告人宋某寻找提供银行卡的人。被告人孟某宇从宋某处得知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银行卡转账便利,可以获取好处费后而予以提供。2022年6月7日,杨某玉接到“江南”通知后转告宋某让孟某宇到山东省某市与“跑分”团伙联系。当日16时许,在某市酒店内,孟某宇与被告人王某涛、张某冬见面。孟某宇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王某涛、张某冬。王某涛使用手机银行APP登录孟某宇银行卡,该卡当日进账总金额为人民币1369913元,其中倪某丁等22名被害人共计将人民币608089.6元被诈骗资金打入该账户中。张某冬配合王某涛将卡内资金全部转出,转款时孟某宇按照王某涛的要求予以人脸识别提高转款额度。


裁判内容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从犯、立功、自首、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典型意义

“跑分”特指电信网络诈骗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为他人代收款、走流水、过账,再转款到指定账户,从而将电信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的赃款分流、洗白,从而赚取佣金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予以依法严惩。根据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买卖。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转账提成的经济利益将自已办理的或找他人办理的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或者帮助提供现场刷脸认证方式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