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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咚咚普法 | 父亲去世前立口头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遭女儿反对,法院: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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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11 10:47:04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财产的增多,如何处理好自己的身后事,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尤其涉及到房产继承时,往往问题复杂,也极易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就成为有效避免家庭矛盾的重要手段。现实中,一些人会选择口头立遗嘱,这样的遗嘱有效吗?我们将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例向大家介绍。


基本案情


老夫妻俩汪某某和徐某某育有一儿四女,丈夫汪某某早年去世,妻子徐某某名下有房屋一套。后徐某某去世,子女因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鼓楼区法院。儿子汪某甲认为,父亲汪某某生前曾明确表示百年之后这套房屋归原告汪某甲所有,有三个亲戚可以作证。汪某甲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按照口头遗嘱归原告一人继承所有。对此,四个女儿表示不同意,认为应兄妹五人共同继承分割该房屋。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鼓楼区法院认为,原告汪某甲提供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即使三证人证言属实,被继承人汪某某所作出的关于房产处理的陈述,也不符合口头遗嘱必须的法定要件,即并非在危急情况下作出。退一步讲,即使汪某某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但是,根据证人证言,在汪某某订立口头遗嘱后,距离其去世尚有足够多的时间订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但汪某某均未订立,故依据法律规定,其原先订立的口头遗嘱亦归于无效。鼓楼区法院认为,原告汪某甲主张按照汪某某口头遗嘱一人继承该房屋的诉请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对于遗嘱,我们应当始终保有敬畏之心,那是一个人对身后事的心愿,不可随便。订立口头遗嘱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另外还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归于无效。总之,用合法的法律形式订立遗嘱,才能让遗产的处理最大程度地体现自己的真实意志。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