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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破产企业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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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4 10:02:05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2号


本院根据孙东海的申请,于2023年3月30日裁定受理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兵马俑路世茂商业广场SOHO4号楼501室;联系人:窦蔻;电话:1982185306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东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3号


本院根据刘华西的申请,于2023年3月31日裁定受理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和信广场二期C座1207室;联系人:袁从勇;电话:139522002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中缘军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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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4号


本院根据王弈衡的申请,于2023年4月19日裁定受理江苏仁霖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仁霖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仁霖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江苏仁霖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元和路6号绿地商务城LOFT-C座12层;联系人:张希虎;电话:151622795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仁霖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仁霖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仁霖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仁霖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5号


本院根据花忠磊的申请,于2023年4月19日裁定受理徐州苏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为徐州苏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苏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徐州苏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新淮海西路50号万科翡翠天地(六街区)商办楼814;联系人:卞晓飞;电话:138521589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苏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苏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苏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苏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3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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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6号


本院根据徐州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19日裁定受理徐州苏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为徐州苏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苏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徐州苏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绿地领海LOFT3-1105;联系人:秦彪;电话:181360409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苏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苏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苏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苏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8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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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7号


本院根据张玉锋、秦计花的申请,于2023年4月19日裁定受理徐州普拓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徐州正则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徐州普拓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普拓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徐州普拓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75号财富广场B401室;联系人:王泽栋;电话:1361510187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普拓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普拓门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普拓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普拓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8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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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8号


本院根据翁旭乐的申请,于2023年4月19日裁定受理江苏骏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为江苏骏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江苏骏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江苏骏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112室;联系人:张森森;电话:1322522666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江苏骏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骏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江苏骏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江苏骏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8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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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302破9号


本院根据张琰的申请,于2023年4月19日裁定受理徐州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6月25日前向徐州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泉新路一号山语世家B9栋四楼;联系人:周一丁;电话:1586215811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6月28日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