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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咚咚普法 | 劳动争议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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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19 09:37:48 打印 字号: | |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成立并发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对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平衡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诚信劳动关系,是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关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是否为空白合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违约条款规定不公、竞业限制过于泛滥、规避经济补偿、逃避主体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亦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自2020年5月25日,蔡某按照王某的安排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地从事摊铺机驾驶员工作,其工资通过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王某的微信账户转账方式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系公司股东之一。2020年8月,蔡某在工地被砸伤并进行手术治疗。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仲裁委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蔡某遂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蔡某与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蔡某从事的工作系该公司承接的相关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公司就王某对蔡某的招用、管理、核发工资的行为亦进行了追认。故,法院依法确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蔡某之间自2020年5月2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其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实践中,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者是否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是否从用人单位获得工资等劳动报酬、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如遇到此类纠纷,应及时搜集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公章的工作证或工作牌、招聘报名表、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案例二



未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8日,韦某进入传播有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但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才与其签订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5月25日,韦某从传播有限公司离职。此后,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二倍工资差额,获得劳动仲裁委员支持。传播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在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从事传播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并由其核发劳动报酬,韦某在此期间从事的岗位工作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无差异,法院认定双方在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且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传播有限公司应向韦某支付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重要事项的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计算“二倍工资”应扣除用人单位已发放的工资数额。如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订立合同的义务,劳动者出于多种自身因素考虑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可能面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案例三

 离职原因不明视为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13日,孔某在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从事汽车贴膜工作,接受公司管理、指挥和监督,由其核发相应报酬,但公司未与孔彬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孔某离职,对于离职原因,公司认为孔某自行离职,而孔某认为公司违法辞退。孔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予以支持。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与孔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孔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汽车美容公司与孔某就自动离职的事实存在争议,双方均需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孔某系自动离职,孔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6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汽车美容公司应当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

实践中,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应由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均不能举证证明的,基于公平原则,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好离职手续,明确劳动者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情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对于劳动者而言,若以个人原因、家中有事等事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系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迫使其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司法实务中原则上不予支持,故被迫离职的情形下应当在离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离职原因,并留存告知证据。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