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3月14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徐州市人大代表王红岩、鼓楼区人大代表蔡友霞、鼓楼区政协委员袁小虎应邀出席。徐州市电视台、徐州广播电台、中新网、徐州报业集团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由鼓楼区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审监庭)主任王敏主持。
发布会上,鼓楼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娜介绍了本院2022年消费者权益案件审理情况及主要做法,提出要整合纠纷化解资源,加强部门协调衔接,最大化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营造更好的法治和诚信环境。
民一庭法官朱淼淼向媒体通报了3个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医疗美容、二手车买卖和二手房买卖纠纷。
案例一
医疗美容有风险,爱美人士需谨慎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思想观念的开放、消费形式的多元化,不少消费者选择以医疗美容或者微整形等方式对个人容貌进行修复与再塑。客观上,医疗美容消费端的旺盛需求也反促着供给端不断扩大。然而一些没有医疗美容资质的机构及人员跟风涌入医美整形行业,引发行业乱象,进而容易导致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底,荣某至某美容中心接受美容服务,并由无相应资质的该美容中心对其面部注射“水光针”“瘦脸针”“除皱针”等3剂美容针。2020年8月26日,荣某发现自己在注射美容针后面部出现僵硬和凹陷问题,遂前往某医院进行诊疗,被诊断为面部病理性凹陷,后为治疗恢复荣某共计支出费用138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荣某将某美容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13800元。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荣某未能就其面部凹陷与某美容中心注射美容针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证据固定,因此法官认为某美容中心无相应资质而给他人面部注射针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荣某与某美容中心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但荣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面部凹陷结果与被告注射美容针剂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对于荣某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其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爱美之士,选择美容机构应保持谨慎注意的态度,选择有资质、专业的美容机构,不要贪图便宜,也不要轻信他人推荐。美容后,发现不适或感觉未能达到基本的效果时,应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并可以采取报警、公证或申请相关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的形式保留本人受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二手车购置“猫腻”多,选对卖家是关键
现实中,二手车买卖交易日趋常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往往因买卖的二手车是否出现过重大事故维修、里程数有无改动、车辆质量等产生争议,矛盾纠纷随之而来。然而很多消费者在购置二手车时,往往更注重对车辆本身的检查,忽略了谁才是真正的销售主体或服务主体,导致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责任主体无法确认。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2日,耿某前往某汽车城欲购买一辆二手车,经某车行的经营者唐某介绍,选定了一辆上汽大众牌二手车。随后,耿某在该车行办公室与第三人张某签订购车合同一份,约定车辆总售价为113500元。耿某支付了63500元,约定余款通过贷款支付。当日,耿某取得涉案车辆,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后耿某通过查博士APP及涉案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发现,该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已达246958公里,与表显里程不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某车行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某车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耿某与某车行之间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系与张某签订了售车合同。合同中明确载明售车方为张某,在合同落款的甲方处签名的亦是张某,且耿某支付购车款亦是向第三人张某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法官认为,从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细节看,均不足以认定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系某车行,耿某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实践中,二手车经营者既可能充当着二手车的直接销售者,也可能成为促成二手车买卖的居间方。本案中,耿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未审慎确认车辆销售主体,误以为在某车行选购车辆,某车行就当然地成为销售者,而忽略了书面合同才是确定法律关系成立的重要载体和依据。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确认销售主体或服务主体,在签订合同、支付价款、索要发票时,注意核对对方名称等信息,一旦发现名称与自己认为的经营者不一致,及时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在维修、保养、售后服务等环节产生纠纷时自身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案例三
新买的二手房漏水损失严重,责任该谁来负?
在如今的商品房交易活动中,由于收入水平、学区需求等方面的原因,二手房交易在房屋交易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份额。然而二手房经常因房屋老旧,存在房屋顶部、墙面、室内管道或地面渗水或漏水现象。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许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多次上门看房后,许某与房屋所有人陈某、张某在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许某以118万元购买该套房屋。2020年5月,许某搬入该房屋居住,但在7月一场大雨过后,许某发现房屋出现渗水问题,房顶和墙壁大片面积出现霉斑且墙皮脱落,而且随着夏季暴雨又来临,房屋渗水愈发严重。在多次与陈某、张某就房屋渗水问题协商未果后,许某认为陈某、张某明知房屋存在渗水问题仍隐瞒事实并出售,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张某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而陈某、张某却称从未对房屋情况进行隐瞒,许某在购买房屋前曾多次看房,陈某和张某也向许某提示墙壁上存在返潮发霉,且该情况较为明显,肉眼可见,许某在购买房屋时已知悉该房屋存在返潮发霉情况。该房屋于2012年上房后,直至此次交易交付前从未发生过渗水情况,房屋渗水系外墙防水层缺陷导致,非己方责任,应由开发商或物业负责修复。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房屋出现水痕、霉斑等情况的室内墙面对应的是外露墙面,墙体内没有水管,造成渗水问题主要源自于雨水。而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将公共区域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排除在陈某、张某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修复义务范围之外。且陈某、张某亦告知了许某涉案房屋主卧墙面洇水问题,二人不存在隐瞒瑕疵的情形,故许某要求陈某、张某对涉案房屋渗水问题进行维修,缺乏相应合同依据。后许某申请应急使用徐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涉案房屋外墙进行了维修,故依法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屋时应对房屋现状进行仔细查看并留存证据,如发现渗水或漏水现象,在确定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后再与卖房者完成交接和收房。卖房者在出售房屋时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瑕疵如实告知购房者,若是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房屋买卖双方应尽可能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办法,避免日后产生矛盾纠纷,增加事后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