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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鼓楼法院召开“坚持‘六多六少’,优化司法供给”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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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09 15:08:13 打印 字号: | |

徐州中院发布《关于开展“坚持‘六多六少’,优化司法供给”实践活动的通知》以来,鼓楼法院迅速组织学习、认真落实,全院干警以知重负重的司法担当防风险、促发展,以敢为善为的奋进姿态解民忧、惠民生,以务实落实的司法作风护公正、优生态,坚持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检验标准,进一步推动“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走深走实。12月8日,鼓楼法院召开“坚持‘六多六少’,优化司法供给”典型案例发布会,现将典型案件(第一批)通报如下:



案件执行多走几步,

当事人利益均得到维护

【基本案情】

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被告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237969.20元及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一直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对被告名下的四套房屋进行司法拍卖,以拍卖款偿还债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当前确其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只能处置其名下房屋偿还债务,但由于司法拍卖的价格往往过低,请求法院能够解封两套写字楼供其自行处置,因前期已经有意向买家向该公司多次表示购买房屋的意愿,如法院解封,被执行人有较大的可能性将房屋售出,并将购房款偿还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效果更好,能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不仅能偿还本案债务,也利于企业资产盘活,承办法官便组织当事人调解,而申请执行人则担心房屋解封后被执行人有逃避债务的风险。在法院的调解下,被执行人答应在解除上述两套写字楼之前,向法院提供其余房屋作担保,同时在达成正式购房协议的同时,会第一时间将款项转入法院账户或者购房监管资金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方案,并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上述房产,该案件也于2022年3月3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作为房屋开发商,由其自行处置涉案房屋比司法拍卖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但解除查封确对申请执行人不利,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其提供其余房屋作担保的替代方案,法官从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存续发展角度给申请人做和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处置完房产立即偿还债务。后被执行人也信守承诺,在自行处置房产后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案结事了。



实地调查多走几步,分歧多缩小一些

【基本案情】

原告承包被告某工程施工,由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结算时发生纠纷,工程款迟迟未结,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由于双方对于工程量结算存在较大争议,案件进入鉴定程序。鉴定环节中,鉴定机构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合同约定,部分图纸缺失,售楼中心已经拆除……,依据现有材料难以对工程量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工作陷入困局。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将诉讼程序的质证环节与鉴定机构工程量的认定环节相结合,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同时到现场勘察。没有合同约定,现场能够看到的,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承办法官和当事人及鉴定人员一起爬楼梯,挤进狭窄的井道查看电缆,下到地下室开挖下水道查看水表名牌;由于部分图纸缺失无法辨别防水工艺,承办法官又和鉴定人员、当事人一起爬到天台,当场开挖防水层测量防水材料厚度。现场一次次查看,难点一个个在攻破,分歧一步步在减少。最终,鉴定报告顺利作出,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经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案件以调解结案,双方纠纷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案件一般存在涉诉金额大,纠纷争议大,工程量不好认定等难点,且建设工程大部分案件需要进入鉴定程序,鉴定过程往往时间较长,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也多有异议。本案承办法官一改坐等鉴定结论的工作方式,组织当事人和鉴定机构一起查勘现场,当场解决分歧,一次查勘现场不够,就两次,两次不够就三次,现场多跑一点,分歧就多缩小一些,最终化解了双方纠纷。在查勘现场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不拍脏、不怕累的实干精神也感动了双方当事人。由于承办法官当场解决了鉴定中的纠纷,让当事人对鉴定依据明明白白,节省了双方当事人反复对鉴定意见提异议的时间,提高了鉴定效率,由于分歧在鉴定过程中已逐一化解,案件最终也以调解结案。本案承办法官多跑几次现场,多做几次调解,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请看的明明白白,最终案结事了。




案件调查多问几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基本案情】

潘某1、潘某2、赵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三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交房时间。原告以未收到案涉房屋交付通知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该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房行为。根据案情需要,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案涉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验收合格证书等材料。承办法官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案件细节,得知被告已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前邮寄了交付通知书,是由于三原告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收到交付通知书。最终本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认真梳理案件证据,全面归纳争议焦点,并经充分举证质证,最终全面客观查明了案件事实,确保了庭审实质化,提升了案件审判质效。




诉讼调解多做几轮,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有成效

【基本案情】

某贸易公司长期向某工程公司提供成品油,2021年4月,经过对账,双方确认某工程公司尚欠某贸易公司货款30余万元。2022年5月,某贸易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被告联系法院,表示存在暂时性资金困难,希望能够与原告协商解决。为切实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张艳玲随即启动涉企案件快速审理通道,一是事前依托人大代表联络机制,形成矛盾化解合力。邀请全国道德模范、徐州市人大代表周长芝,鼓楼区人大代表张晨坤参与案件调解工作,为矛盾化解奠定坚实基础。二是事中深入分析纠纷起因,找准矛盾化解切入点。得知被告一直诚信守法经营,只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资金出现短期困难后,人大代表及法官从守信践诺、公正法治、减轻诉累等视角,经过多轮沟通,促进双方当事人相互理解。三是事后力争“案结事了”,不为纠纷留隐患。为了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切实降低案件给被告造成的不良影响,防止双方后续发生纠纷,于是引导原告当庭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保障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案涉纠纷并不复杂,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直接裁判也相对容易。但是法官坚持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力争做到“事心双解”,切实解决群众的难题,多途径多视角化解矛盾。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协助案件调解,结合当前经济大环境,促使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提出合理化建议;立足于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引导原告当庭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促进矛盾实质化解。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