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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 鼓楼法院召开“守信、失信、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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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08 10:12:4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12月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召开守信、失信、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守信、失信、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守信典型案例


案例一:周某某与郭某某、卓某借款

合同纠纷守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卓某应返还周某某借款本金540000元并给付利息。因被执行人卓某名下两处房产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为便于执行,河南省某法院遂将该执行案件委托至徐州市鼓楼区法院进行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卓某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当时正在监狱服刑,本院虽处置其名下一套房产,但未能偿还申请人的全部欠款。


在被执行人卓某出狱后,主动与已是耄耋之年的申请执行人和鼓楼法院取得联系,主动表示愿意履行债务,但其与妻子已经离婚,由年迈的父母独自抚养被执行人孩子,希望法院能够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离异的妻子充分协商后,鼓楼法院最终将卓某名下另一处房产顺利拍卖,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欠款清偿完毕,同时给予被执行人预留足够的生活款项,保障其恢复自由后回归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卓某虽然身陷囹圄但在出狱后主动表示愿意履行债务,他不因为自己是担保人而为自己开脱,而是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最终促成了案结事了。80余岁的申请执行人拿到了案款,刚刚出狱的被执行人也在执行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真的可以有温度”,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案例二: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守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关于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需一次性支付原告某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237969.20元及利息。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日期届满,被告一直没有按期偿还工程款,故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对被告名下的四套房屋进行司法拍卖,以拍卖款偿还债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当前确其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只能处置其名下房屋偿还债务,但由于司法拍卖的价格往往过低,请求法院能够解封两套写字楼供其自行处置,因前期已经有意向买家已经向该公司多次表示购买房屋的意愿,如法院解封,被执行人有较大的可能性将房屋售出,并将购房款偿还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效果更好,对营商环境的构建也更有利,承办法官便组织当事人调解,而申请执行人担心房屋解封后被执行人有逃避债务的风险,起初并不愿意。在法院的调解下,被执行人答应在解除上述两套写字楼之前,向法院提供其余房屋作担保,同时在达成正式购房协议的同时,会第一时间向法院转账或者提供房屋购房监管资金账号。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提供的其余房屋作出查封,经过初步计算,已查封的房屋价值足够申请执行人债权。申请执行人在看到法院的查封房产后也表示同意,并达成和解协议。


最终被执行人自行处置上述房产,该案件也于2022年3月3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作为房屋开发商,由其自行处置涉案房屋比司法拍卖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但解除查封确对申请执行人不利,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其提供其余房屋作担保的替代方案,法官从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存续发展角度给申请人做和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处置完房产立即偿还债务。后被执行人也信守承诺,在自行处置房产后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案结事了。




案例三:盛某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守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盛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鼓楼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杨某应返还盛某某借款本金43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以43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还清本金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盛某某申请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杨某因刑事犯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目前在监狱服刑。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未发现杨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2年6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21日,被执行人杨某的前妻张某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称虽然双方离婚,杨某也被判处刑罚,但为了孩子能接受更多的正面教育,自愿替杨某偿还这笔债务。申请执行人盛某某最终被张某某的真诚打动,达成和解,张某某代被执行人杨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盛某某45000元,并于签订和解协议时一次付清。


【典型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方面。本案中,案外人张某某虽然已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但其秉持着“诚信”原则,为孩子树立“榜样”的思想,自愿代前夫偿还债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诚信的体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司法公信力得以彰显。通过和解的方式结案,说明司法案件不仅有“强制”的一面,也有其人性化的一面。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某某等人与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宣某某、杜某某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某等人与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宣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倪某某系案件的实际借款人,2018年7月,倪某某突发疾病去世,徐某某等人便将倪某某继承人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宣某某、杜某某诉至鼓楼法院,经审理后,鼓楼法院依法判决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宣某某、杜某某在继承倪某某遗产范围内向徐某某等人偿还借款共计146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倪某某继承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徐某某等人的申请,鼓楼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鼓楼法院对徐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同时,对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宣某某、杜某某的财产继承情况进行调查,最终查明,倪某某与其配偶宣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系夫妻共同财产。后鼓楼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并予以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款为121万元。因上述房产拍卖款并不足以偿还倪某某所欠债务,徐某某等人向鼓楼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后鼓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制作参与分配方案,在扣除倪某某配偶宣某某一半份额,并预留倪某某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费用后,徐某某等各债权人根据各自债权比例对剩余款项525000元进行了分配。


分配完上述款项后,因倪某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徐某某等人亦未能向法院提供倪某某其他财产线索,且实际借款人倪某某已经去世,其继承人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宣某某、杜某某并未从倪某某处继承其他财产,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此,鼓楼法院依法裁定案件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因实际债务人倪某某死亡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这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查控到的倪某某所遗留遗产进行了处置,但最终仍不能清偿剩余债务的,且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倪某某其或者其继承人有继承倪某某其他遗产的财产线索,客观上导致案件无义务承担人,该类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师某某与马某某健康权


纠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7日,陈某某与杨某某因感情和债务纠纷在法院开庭离开后,双方在路上又发生纠纷,冲突中,陈某某朋友马某某将杨某某亲戚师某某打伤,致师某某右眼机械性外伤、右面颊皮肤裂伤、头面部外伤及右肩部外伤,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马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后师某某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某赔偿其治疗所需费用等,鼓楼法院判决马某某赔偿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603.28元。判决生效后,因马某某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师某某的申请,鼓楼法院立案执行。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马某某限期履行本案义务,后马某某如实申报了个人财产。同时,鼓楼法院对马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亦未发现马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马某某向鼓楼法院提交了其精神残疾证书,并表示其已近60岁,无儿无女,也无任何收入来源,每月也只靠政府低保维持生活,自己也随时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至马某某所居住社区调查,发现其所述情况属实。调查完毕后,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取得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查控结果及马某某自身情况。师某某在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后,基于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实际生活及财产情况的考虑,且考虑到当初公安机关已经对马某某采取了拘留、罚款措施,遂申请法院暂不对马某某采取拘留措施,也同意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马某某年龄较大,无任何工作收入来源,靠低保维持日常生活,且身患精神疾病,其自身没有履行案件债务的能力,正是这些客观存在的因素,致使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热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情形。




案例三:杨某等人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等人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某因下车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来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死亡。杨某某法定继承人杨某等将张某诉至鼓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杨某等人4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某等人在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鼓楼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任何财产。承办法官遂前往被执行人张某住所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居住在农村,家徒四壁,自己并无收入,每天在家照顾两岁患病的小孩儿。为了给小孩儿看病,经常前往南京、上海等地作康复治疗。本身已负债累累,又发生交通事故,对本就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执行法官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杨某,杨某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杨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认可被执行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张某也表示,虽现在很困难,暂时无力赔偿申请执行人相应款项,但绝不会赖账,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将攒下来的钱先赔偿给申请执行人一部分,等情况有所好转了再多给付。


【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经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本案又属于涉及交通事故被害人的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对人民法院”执行不能”表示充分理解。人民法院坚持文明执行和善意执行的理念,结合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实际,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去渡过难关,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也践行了自己的诺言,省吃俭用的在向申请执行人慢慢履行赔偿义务,用其诚信实现了对“执行不能”的补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以此次新闻发布会为契机,大力弘扬和倡导诚信理念,积极营造诚信应褒扬、失信必惩戒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诚信鼓楼”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