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醒大家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月26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召开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对鼓楼区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审执情况进行了通报。鼓楼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魏立华、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审管办(研究室、审监庭)负责人王敏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副庭长崔洁接受了采访。
一、孙某某、王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祖父母能否成为孙子监护人?
基本案情
申请人孙某某、王某某系被监护人孙某一(2010年1月1日出生)的祖父、祖母,案外人孙某与被申请人史某某系孙某一的父母。2012年6月,孙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孙某死亡后,被监护人孙某一跟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孙某一的生活起居由两申请人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史某某再婚并另育有一子,其既未对被监护人孙某一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也未履行法定监护人的其他职责。2020年1月2日,申请人孙某某、王某某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孙某一的监护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申请人孙某某、王某某身体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两申请人愿意担任孙某一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孙某一长期跟随两申请人居住及学习,成长环境稳定。孙某一本人也愿意继续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不愿跟随其母亲史某某一起生活。被申请人史某某已再婚,且又育有一子,其与现任丈夫多次因家庭纠纷发生冲突报警,夫妻、家庭关系极不稳定。法院认为,虽然史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从常理上理解更优于两申请人,但是作为母亲的史某某在孙某死亡后长期不履行监护义务,母子两地分离多年,生活联系较少。故,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被监护人意愿等因素,法院认为将被监护人孙某一的监护人由史某某变更为两申请人,更符合孙某一实际的监护情况,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孙某一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剖析解读
如何在法律规定、物质资源、精神情感的衡平中寻求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司法裁判的焦点,也是难点。本案中,被申请人史某某作为孙某一的母亲,依法享有监护权,且史某某与两申请人相比较,更加年轻,更加健康,学历更高,收入更多,居住地点也能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这是史某某在诉辩过程中占据的优势,也即法律优势和物质资源优势。而两申请人自孩子出生后一直和孩子一起生活,特别是在孙某去世后,一直实际履行对于孙某一的监护义务。经法院询问,孙某一表示其从小到大均未见过母亲史某某,也没有电话书信往来,其愿意跟随祖父母即本案两申请人生活。两申请人作为祖父母,占据精神和情感优势,生活环境也更加稳定。另外,史某某再婚后,现在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极不稳定,冲突频发,其虽表示现配偶孙某愿意一起抚养孙某一,但经法院多次通知,孙某始终不愿到庭接受法庭询问。本案依据监护义务履行的历史和事实,考察双方监护孩子的意愿和现有家庭状况,认为两申请人更愿意且有能力担负监护义务,孙某一跟随两申请人生活更有利于其生存和发展,依法判决将监护人变更为两申请人。该判决既是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法律价值的遵循,同时也是对于未成年人精神情感和本人意愿的尊重。
二、巢某某诉周某某离婚案
父母离婚,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权如何判?
基本案情
巢某某(男)与周某某(女)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7年11月起,巢某某与周某某分居。分居期间,巢某某一人在外地工作生活,两个女儿一直跟随周某某在徐州生活。自2018年以来,双方多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20年2月21日,巢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周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就财产、债权债务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双胞胎女儿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是确定抚养权的关键。巢某某、周某某长期生活在不同的城市,两个女儿一直随周某某生活,并已入小学就读,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师生及同学关系,贸然变更其生活、学习及人际交往环境不利于其成长。两个即将进入青春期的女儿,随母亲一起生活亦更为方便妥当。且双胞胎子女的成长有其特殊性,她们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巢某某因工作性质所致,在时间上照顾女儿多有不便,虽其当庭表示为了女儿可以重新购房,甚至调换工作,爱女之情值得肯定,但毕竟购房、调换工作均系生活中的大事,非一日能成。综合分析巢某某、周某某及子女现状,两个女儿暂由周某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最终法院判决,婚生二女由周某某直接抚养,巢某某给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剖析解读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时,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到成年前还要度过一个或者几个关键成长期。在这段成长期中,未成年子女在生活、学习上都需要一定的物质与精神条件。因此,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和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心身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去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本案中,其一,双方生有一对双胞胎女儿,随着青春期的到来,由其母亲照顾更为方便妥当;其二,孩子自出生从未离开母亲周某某,且已在周某某居住城市上小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与学习环境;其三,双方都有稳定的住所,经济能力相当,但周某某的上班时间更为灵活,周某某的父母亦有协助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且一直在协助抚养;其四,双胞胎的成长有其特殊性,她们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在一起成长较为有利于孩子的互相沟通交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以及尽量不改变较为稳定的成长环境的角度综合权衡,以孩子权益最大化为原则,由周某某直接抚养较为适宜。
三、李某某与被告梅某某、梅某一、杨某、徐州某武道馆健康权纠纷案
孩子在武馆上课摔倒受伤,责任谁来负?
基本案情
李某某(2005年11月28日出生)与梅某某(2005年4月10日出生)均系徐州某武道馆学生。在2019年12月27日晚上课程中,首先由教练教授规范动作及训练内容,即练习踢打胸部以下、腹部以上区域,然后每两个小孩为一组做规范动作。在李某某与梅某某训练过程中,梅某某因踢打李某某肩膀以上位置,站立不稳摔倒时拉住李某某,使李某某摔倒致左锁骨骨折。2019年12月28日,李某某至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3024.75元。2020年6月23日,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梅某某、梅某一、杨某(梅某某的父母)、徐州某武道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本案中李某某与梅某某在上课训练时摔倒,左锁骨骨折。因事故发时李某某、梅某某已年满14周岁,对其行为的后果应预见到存有一定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李某某承担20%责任,梅某某承担60%的责任;因梅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梅某一、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徐州某武道馆虽然在教学中进行了安全防护,但此次事件发生在上课训练期间,徐州某武道馆未尽到管理职责,结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徐州某武道馆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梅某某、梅某一、杨某,徐州某武道馆分别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2286.38元、4914.55元。
剖析解读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家长给孩子报各种培训班,随之而来的,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涉及培训机构、学生等几方责任的认定。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家长要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关于培训机构的责任,孩子在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培训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培训机构更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措施,自觉承担保障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
四、熊某某与韩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孩子被宠物狗咬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定?
基本案情
2020年03月22日晚,韩某某饲养的宠物狗在徐州市某小区单元楼下将熊某某(2010年1月12日出生)右脚脚踝下咬伤,熊某某的脚踝骨以下当即流血并留下被狗咬伤的明显齿痕,伤口疼痛难忍并无法正常行走。事件发生后,熊某某首先到就近医院处理清洗,由于该医院无血清,遂转至徐州市云龙区医院急救处理治疗,共计花费68.9元,后又打了狂犬疫苗等,韩某某也未在第一时间随同就医。熊某某遭被告狗咬伤后,其父母己向工作单位请假5天陪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鉴于熊某某脚踝处被狗咬伤的痕迹较深,极有可能留下疤痕,因此要求韩某某支付原告去除疤痕的美容费用10000元。故此,熊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某某赔偿因遭其所养狗咬伤而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6116.6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熊某某被韩某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韩某某称其已将狗拴住,是熊某某挑逗小狗而造成伤害,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达成协议,韩某某赔偿熊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合计4000元,赔偿款项当庭给付完毕。
剖析解读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依法管理好犬只,即使犬只上绳也不能大意,仍要采取安全的防范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否则就必须承担自己犬只伤害他人带来的责任。同时,孩子的监护人也应尽到看管的责任,看到犬只就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让自己的孩子规避风险,避免孩子被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