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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法院助力“六稳”“六保”典型案例(四)——巧用“执转破”,破解“僵尸企业”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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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18 09:55:21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田某与徐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鼓楼区法院判决徐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田某履约保证金30000元、装潢保证金1000元及利息。因该公司未履行,田某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鼓楼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徐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餐饮行业竞争激烈,徐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种类较为单一,亏损较大致使无法继续经营,且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及其他任何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执行不能的境地。

    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经审查,徐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且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裁定受理该餐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北支行与徐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徐州银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万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某某、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鼓楼区法院判决徐州某钢铁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54150.52元及利息。徐州银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万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袁某某、徐某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北支行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州银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该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已不实际经营。

    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对徐州银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典型意义


    要通过破产程序让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打破执行不能僵局从而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应当及时退出市场。在公司股东不积极清算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可以通过执行转破产将案件推至破产程序,不仅能实现僵尸企业的市场清出,而且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当前,我国执行不能案件数占到未执行到位案件数的40%~50%,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把“执转破”工作落到实处,一个破产案件就可以消解若干执行案件。同时,这些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不仅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而且执行案件也因破产程序的结束得以结案,从而对清理执行积案起到重要作用。开展“执转破”工作,切实构建“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好局面,是人民法院遵循司法规律、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的现实需要。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