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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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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16 16:32:52 打印 字号: | |

 (2020)苏0302破14号

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徐州市长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适用简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指定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担任徐州市长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刘茂通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债款债权人会议;

(九)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十)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