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302破14号之二
徐州市长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申请,已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从即日起徐州市长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该企业财产;在案件审理期间,徐州市长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徐州市长扬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此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材料;根据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不得清偿。
以上要求遵照执行,违反者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