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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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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1-16 16:09:23 打印 字号: | |

(2020)苏0302破12号

汤亦方、许新斌

2020年9月27日,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徐州远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苏安律师事务所徐州远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适用于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你们作为徐州远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徐州远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你们应向管理人提交你们掌握的关于徐州远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徐州远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法完整清算的,待徐州远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们对徐州远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