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臧某某、李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臧某某、李某某支付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379407.16元,并同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臧某某、李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立案执行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多次线上、线下查控,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臧某某、李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虽多次与两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但两被执行人均以没有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本案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臧某某、李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厂内有挖掘机的线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前往工厂调查了解情况,在到达后发现工厂仅有部分零部件,没有价值较高的其他设备。被执行人起初一口咬定工厂确实没有申请人所说的挖掘机,然而执行法官调取工厂附近的监控查看后,发现在判决生效后的几天内,被执行人多次将工厂内的挖掘机向外运输。在事实面前,被执行人臧某某承认其逃避债务的事实,他表示自己曾经主动与第三方联系,将工厂内的挖掘机私自运出工厂销售,并把所有款项支付给其他案外人使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被执行人臧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材料,臧某某现已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有些被执行人往往通过私下变卖财产、转移银行存款等行为恶意逃避债务。面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执行法官要对有效财产线索认真核实,充分发挥法官的调查能动性,在确定被执行人有逃避债务的行为之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督促其履行义务。上述案件中,正是通过采取调查、固定证据、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有效督促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