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302破3号
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8日,本院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