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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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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8-25 15:41:52 打印 字号: | |

(2020)苏0302破3号

本院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北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9月24日前向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北路6号兴隆大厦6六楼;联系人:王丹红;电话:189522019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金钢城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9月25下午14:00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