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302破2号
王仁山、惠灵泗:
2020年6月28日,本院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徐州银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为徐州银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适用于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你们作为徐州银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对徐州银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你们应向管理人提交你们掌握的关于徐州银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徐州银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法完整清算的,待徐州银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们对徐州银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