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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召开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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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27 15:01:55 打印 字号: | |


为提醒大家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0年5月27日上午,鼓楼法院召开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新闻发布会。会上,鼓楼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魏立华通报了鼓楼法院涉少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公布了四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荣信主持。


会后,鼓楼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副庭长崔洁接受了采访。


案例一


父亲去世母亲再婚,法院变更监护人


被监护人朱某与王某系母子关系,自出生后一直与爷爷奶奶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后朱某的父亲因病死亡,王某也离开朱某另嫁他人,朱某一直随其爷爷奶奶生活至今,王某既未对朱某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也未履行法定监护人的其他职责,以上监护职责均由朱某的爷爷奶奶履行,两位老人遂申请将朱某的监护人变更为他们。


法官说法

将朱某的监护人由王某变更为两申请人,更加符合朱某监护情况的实际,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将朱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其爷爷奶奶。现实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二


母亲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原告魏某芳与被告秦某峰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秦某含、秦某燕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离婚后,双胞胎女儿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履行了探视义务,被告也履行了协助探视义务。后因两女儿出现过早发育情形,原告作为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的抚养能力更好一些,且作为母亲,两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对其生理与心理成长确实更为有利,且秦某含、秦某燕也自愿跟随其母亲生活,遂判决两被抚养人由原告魏某芳直接抚养。




案例三


误入歧途成“黑客”,适用缓刑重回校园


2000年出生的唐某,因为在学校受到欺凌,辍学后到广州打工。在学校读书期间,唐某便对计算机非常感兴趣,于是在网上承接简单的编程、代码撰写用以谋生。一个偶然的机会,唐某听说做网络攻击收入颇丰,自学了三个月,唐某便和赵某共同撰写出一个DDOS系统,放在网上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后案发。




法官说法

在该案中,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差,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不强;父母对被告人的思想和行为未能及时了解并给予正确引导,对被告人的教育方法失当,均是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得知自己适用缓刑后,唐某表示:“我联系了家乡的一所职业学校,准备继续学习计算机专业,以后用自己的特长踏踏实实、干干净净赚钱,不让父母担心,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




案例四


滑冰摔伤,滑冰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8年2月21日下午,原告刘某在妈妈的带领下到被告公司经营的滑冰场滑冰,并由私教老师亲自带教,滑冰过程中原告刘某不慎滑倒,经过医治共花费37070.45元。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鼓楼法院酌定就原告的损伤后果由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某11121.14元。




法官说法

面向未成年人的机构,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理解和接受能力等特点,制定不同的教学方案,采取不用的教学方式,且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更加严格审慎的安全保障措施。在该案中,并不能因为被告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而免除在教学过程中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