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家暴、手机与婚姻法
—张邈—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国上下团结一心,共克时艰,都在努力夺取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的胜利,各个省市都启动了公共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最严格的隔离措施。居家隔离,不串门,不聚会,就是对于阻击疫情最好的贡献。中国人已经很久没有这样在家里停留如此长的时间了,“老婆孩子热炕头”,在这个特殊时期,不是理想,是应尽的义务。婚姻家庭中原本存在的矛盾和隔阂,也因此迎来改善化解的契机。一起做饭、拖地,一起看电影、打游戏,无数共同的话题,很可能使原本的婚姻家庭危机,冰释前嫌,冬雪消融。但是,家庭暴力,这片婚姻家庭中挥之不去的乌云,可能并不因为疫情、团圆而消失,有可能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空间狭小而变本加厉,有可能以手机、网络等冷暴力形态继续存在。疫情终会过去,反对家庭暴力却需要我们长久的努力。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
自2001年12月27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自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即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采用行为导向模式,凡实施了该法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家庭暴力存在。该法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将经常性谩骂、恐吓列入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因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其损害虽不如身体暴力那么直观可见,但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施暴者对其实施了有形的身体伤害行为,或是无形的言语伤害达到“经常性”标准的,均应认定为家庭暴力。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以存在一定的伤害后果为必要条件。依据该司法解释,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时往往要求受害方提供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以及受伤程度的证据。
从婚姻法解释(一)到《反家庭暴力法》认定家暴标准的变化,恰恰是中国人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的过程,也是中国人家庭观念主体幸福思想进一步解放的过程,法院在裁判的过程中,应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依法认定裁判。
二、反家庭暴力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系统性安排
无论是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实施的家庭暴力,都是对受害者的身体、人格尊严及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会严重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故,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家庭暴力制定了系列条款予以预防和制裁,表达了国家和社会反对家庭暴力、提倡建立稳定美好和谐的家庭关系的价值观念。
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司法实践中,无论在离婚诉讼中或者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家庭暴力都是法院考虑抚养权归属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家暴中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因家庭暴力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家暴受害者求助对象。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婚姻家事案件的审理经常设计家庭暴力,而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困难重重,存在以下问题。
(一)家暴受害者证据意识不足,举证困难
离婚诉讼中,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约有80%比例在法庭开庭过程中只有自身陈述,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有的受害者仅仅拿着受伤的照片作为证据。家作为隐私性极强的场所,家暴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受害者囿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缺少搜集证据的意识。很多受害者,在家暴发生的第一时间,没有报警。在家暴导致的伤情就诊治疗过程中,病历上没有相关家暴记载,很多受害者甚至没有保存病历的意识。家暴发生的时候,常常是在家里,第三人在场的情形不多,即使有第三人在场,因为涉及家庭矛盾,第三人也不愿出庭作证,担心卷入家庭纷争。以上诸种因素导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受害者无病历记载、无证人证言、无报警记录,仅靠自身陈述,且在施暴者否认家暴的情况下,法院极难对家庭暴力进行事实认定。
(二)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措施留痕少,材料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报警求救是最经常、最有效的求助渠道。但是,法院在审理涉及家暴案件过程中,到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通常只有简单的出警记录,缺少记载家暴发生过程的笔录材料、图像资料,告诫书、伤情鉴定书更是罕见。
(三)疫情背景下热暴力蛰伏,手机等冷暴力泛滥
新冠病毒疫情威胁下,为了健康安全,人们居家隔离,家庭中热暴力(对于身体、精神攻击性强的暴力)可能会减少,而冷暴力却可能普遍发生。
家庭冷暴力,在实践中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时,不是以殴打、恐吓、侮辱等攻击性暴力方式,而是对家庭成员表现出冷淡、忽视、放任和疏远,最常见的表现是不理不睬、漠不关心,甚至是形同陌路。随着中国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手机对于人们的影响愈发深刻。人们在享受手机和网络带给生活巨大便利的同时,手机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手机控,网络控,比比皆是。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的沟通增添了新的如影随形般巨大的障碍。夫妻之间,虽然坐在一起,但是其实中间隔着一个千人级别的朋友圈。微信随时可能来信,人要时时翻看手机。家庭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少了凝眸对视的渴望,灭了携手散步的火焰。手机就像一个巨大的黑洞,感情和精力被强烈吸附。只顾玩手机,不关心家庭成员,就是冷暴力。冷暴力是钝刀子,是夫妻感情的隐性杀手,家庭温暖的冷却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家庭冷暴力应该不包含于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之中。法院在处理涉及家庭冷暴力案件时,冷暴力仅能作为判断夫妻感情、家庭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评判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家庭义务。
四、审理涉及家暴案件的几点思考
(一)立足审判本职,擦亮反家暴的“尚方宝剑”
用好审判职权,平衡诉辩力量。诉讼中部分受害者囿于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提升审判技巧,引导当事人陈述相关事实,对于涉及事实的关键证据,加强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主动性,查明家庭暴力事实。
人身安全保护令威慑力十足,是反家暴的尚方宝剑。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法院在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要将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实践中,法院常是邮寄送达,或者通知当事人到法院自取,保护令的仪式感和威严感大打折扣。建议法院在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时,要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庭,由法官当庭宣读裁定书,并着重强调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宣读裁定书时,法院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保护令将同时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由上述组织配合执行。
(二)联合公安机关构建强力盾牌,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有深层原因的社会问题。法院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主动走出去,秉持公平正义理念,以预防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服务人民群众,积极沟通公安机关,举办联席会议,共同反家庭暴力,服务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新江苏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公安机关在出警处置家暴案件时,应留存现场照片,给现场人员做好询问笔录,如存在家暴,应进行书面训诫,确有需要的,应向当事人、村(居)委会送达告诫书。
(三)联合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组建反家暴联盟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学校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法院应联合上述组织,组成最广泛的反家暴联盟,充分运用妇联、残联、共青团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灵活采用模拟法庭、人大代表观摩法庭等各种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反家庭暴力的证据意识。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关注家庭冷暴力,关注冷暴力下未成年人的生存状态,教育引导当事人及时正确积极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充分认识冷暴力的危害,钝刀子也能杀人,适时适度将手机和网络打入冷宫,努力建设美好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