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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人微思考】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破产案件的思考——以“执转破”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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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瑶  发布时间:2020-02-15 15:03:12 打印 字号: | |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破产案件的思考
——以“执转破”案件为例


—董瑶—


“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重要武器。今年春节期间,由武汉引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为应对疫情,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人员隔离、封锁管制等应急措施。继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通知春节假期延长后,多个省市相继发布延迟开工的通知,延迟开工也导致了市场交易活动的运转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产生纠纷,逐渐延伸至法院审判工作,“执转破”案件的审理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本文是从此次疫情影响下,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的“执转破”案件视角所做的一点思考,希望对执法司法机关应对相关问题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及人民法院的审查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四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因此,欲对被执行企业移送破产审查,必须经过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且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该方面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难点:第一、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问题。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当事人无法到院提交书面材料,如条件允许,当事人通过邮寄送达、发送扫描件送达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但目前绝大部分的快递业未被允许复工,该方式无法解决所有的类似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疫情时期可允许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电子稿,但需申请人加盖企业电子印章,亦或是通过视频认证的方式,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法院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留存相关音频材料。第二、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审核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需要审核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就如何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可以要求当事人书写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并通过视频、音频的方式留存;其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逐一询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三性”的问题,并将当事人核对无异议的证据作出裁判结果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合议庭成员无法同时到院办公的情形,应由审判长牵头,通过视频工作会议的方式对案件裁判结果进行合议。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沟通方面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人民法院可通过在法院官网、官微发布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选任管理人公告,并根据报名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破产管理,以随机的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在无法实现现场随机摇号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情况下,笔者认为,破产案件的承办人应主动联系各个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人,共同协商确定随机摇号的具体方式,最终通过视频联系摇号等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若产生一个申请人同时确定为多个破产企业的管理人,而该申请人又无力同时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主动协调,由其他有资质的破产管理人来担任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以便提高破产工作的效率,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人沟通方面,破产案件的承办人可牵头成立工作“微信群”、“QQ群”等工作群,便于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工作内容,各个破产管理人也可以通过该方式交流沟通破产工作的进度、要求,互帮互助,更好地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及破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的审核方面
在确定破产管理人以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积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为确保更多的债权人关注到相关破产企业的信息,法院可通过官网、官微发布公告的方式协助破产管理发布相关企业破产信息;同时,破产管理人可通过自身的官网、官微、执业律师宣传等方式将破产企业的破产信息发布出去,尽可能扩大相关信息的扩散范围。同时,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排查,以及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的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协助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企业的税务排查等相关工作。如,人民法院可积极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取得联系,争取让上述部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期间为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的相关登记信息、税务等情况开通绿色通道,并可以通过开通“线上”一对一等方式,在特定时间段实时解决破产管理人的查询需求。
四、破产信息的发布方面
破产信息的发布工作贯穿破产案件审理的始终,尤其在此次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做好网上信息发布工作至关重要。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自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就应和法院信息发布部门做好沟通,对于破产案件信息的发布可以安排1-2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确保破产案件的相关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绝大部分的当事人是通过官网、官微的方式了解相关案件信息的,因此,做好官网、官微的信息发布至关重要。同时,人民法院的信息管理部门在做好自身官微、官网信息发布工作的同时,可与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积极沟通,对相关信息的发布及时核对准确,并协助其推广破产信息的发布。对于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遇到“僵尸”企业无法送达相关裁判文书、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下,信息发布部门还应主动与相关媒体取得联系,协助承办人做好公告发布的工作。

 
责任编辑: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