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P疫情期间互联网庭审“热”下的“冷”思考
—王娜—
2019年12月12日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患者于湖北省武汉市被发现,2020年1月30日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经研究表明,潜伏期1-14天,潜伏期具有传染性,主要经呼吸道飞沫、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等传播途径尚待进一步明确。为让数据多跑腿,让当事人少见面,让公平正义没有因疫情受阻,让法院工作正常进行,各地法院敲响了互联网庭审的第一槌。
一、NCP疫情期间使用互联网庭审的必要性和优点
一是响应国家号召。NCP疫情发生突然、传播途径快,继国务院办公厅在1月26日通知春节假期延长后,多个省市相继发布延迟开工的通知。为让当事人少出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用互联网庭审非常之必要。
二是节约诉讼成本。当事人参与庭审,不需要消耗在途时间,也不需要负担因参加庭审活动额外支出的差旅费用,从往网上立案到结案,原、被告及诉讼参与人一次都不用去法院,就能得到一份公平公正的判决。无论从时间、空间上均体现了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宗旨。
三是提高司法效率。互联网庭审依靠稳定的互联互通的网路,通过视屏、语音等形式进行庭审,案件材料以及证据以电子形式存储、提交,节约司法成本,经调查,通过互联网庭审的时间约为40分钟,司法效率大幅提高。
四是践行智慧法院。为践行两个一站式、智慧法院建设,将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科学技术应用于司法服务平台,追求更加科学的审理模式,弥补传统审理方式的不足,有利于提升司法服务的指令,用科学技术满足人民对司法服务日益增加的需求。
二、 NCP疫情期间使用互联网庭审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但民诉法对和互联网庭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最高院关于庭审录像的规定侧重于对庭审的记录,而对互联网方式进行的庭审规范尚存一定的空白。
二是庭审证据的效力。互联网庭审要求有关证据材料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至互联网诉讼平台,涉及实物的需要当事人拍照或者扫描的方式提交者至诉讼平台,并将实物证据邮寄法官。但电子方式的证据的效力存在争议。其次,电子式证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若电子式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那么其效力也存在争议。一方当事人没有见到证据原件发表的质证意见,对一方当事人也有失公平。
三是科技应用的短板。互联网庭审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书记员不仅需要具备审理案件的专业能力,还需要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掌握专业审判能力和互联网的复合型人才便会出现缺口。
四是网路不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当前我国互联互通的网路环境具有不稳定性,即使当事人在庭审中原封不动的使用庭前测试设备,不同时间段的网路通畅程序不同,很难保证庭审环境的稳定性。在技术上目前谁也不能保证网络环境的稳定性,由谁来保障互联网庭审的稳定性都不现实。
三、NCP疫情期间使用互联网庭审的完善建议
一是高度重视,制定相应规范。在现有的庭审规范中,并没有对互联网调判的细则进行规定,应结合NCP疫情的特殊背景制定相关的互联网庭审规范。在互联网庭审中对电子方式提交的证据应如何认定,应加大研判,制定相应的法规。
二是加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结合当前NCP疫情的特殊背景,司法工作人员应加强释明,引导当事人在衡量相关利益后选择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让当事人产生认同感,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对裁判的信服度。
三是加强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审判业务能力的培训上,重点针对新兴的的类型纠纷以及NCP疫情期间案件的特殊背景,收集整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作为处理纠纷的参考;在技术能力的培训上,重点培训司法工作人员在庭审中遇到的技术能力,尽最大的努力避免庭审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四是加大投入,提高互联网庭审质量。加大对互联网技术开发的财政投入,减轻互联网技术在开发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继续研发互联网庭审平台,增加互联网庭审的平台技术支持,建立预防网路黑客恶意攻击和系统突发故障应急预案联动机制。改善互联网环境,提高互联网服务的质量,保障庭审稳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