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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人微思考】疫情防控涉稳风险隐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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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坤  发布时间:2020-02-13 15:56:32 打印 字号: | |


疫情防控涉稳风险隐患分析
—陈坤—


一、查封到期问题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变化,很多地方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无法正常办公,且为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执行机关多采取线上办公形式。但由于法院冻结的房屋查封、土地查封、存款查封由于无法办理线上查封,容易导致查封超期。
(一)风险隐患
针对线上线下均无法办理续查封,导致查封超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其一,当事人没有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导致查封超期;其二,当事人已提醒承办人,但由于不可抗力无法续查封。
(1)当事人没有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导致查封超期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其立法本意在于填补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力的漏洞,并改善当事人因遗忘导致财产转移,造成个人损失的不均衡不平衡状况。所以立法本意是综合考量,多一个人牢记到期日,那么当申请执行人忘记申请续封,而执行法官也忘记依职权续封时,不能当然归责执行法官。“可以”不是“应当”,若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尚怠于行使,执行法官不必一定要依职权补救。
(2)当事人已提醒承办人,但由于不可抗力无法续查封
不可抗力因素在任何国家都属于免责条款之一,执行程序中也不例外,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传染性病毒肆虐属于社会异常事件,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管理机构、金融机构无法正常办公,查封超期自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行法官当然也不愿意看到这个局面,且全国执行干警因接触当事人已有确诊病例出现。
(二)相关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
首先,针对线上可以进行查控的银行存款到期的应当及时进行续冻,例外是线上无法进行续冻,包括:案件已经终本或者各种情况下的终结,无法进行线上操作的情况、线下进行的冻结线上无法冻结,重新冻结又会有轮候上位的情况、查控异常,无相应账户信息的情况、部分银行不支持线上续冻的情况等线上线下确实续冻不能的情形;
其次,针对当事人没有主动联系执行机关导致查封超期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这样由于当事人未提醒的原因到时查封超期也无法归责于法院执行法官;
最后,针对当事人已经提醒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封,最终导致查封超期的情况下,无法归责于任何人,疫情过去之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第一、协助执行部门可以正常协助时,第一时间进行重新查封;第二、轮候法院上位的,函告上位法院说明情况,或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保证原查封顺位。
二、延期交付问题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以及无法按期支付迟延债务利息。
(一)风险隐患
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判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及和解协议等,按照法律规定除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本金、利息之外,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其中以行为为给付内容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金,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需要支付迟延履债务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但是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相应的债务和如今发生的疫情有关系,其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其中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适应《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继续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显失公平。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可抗力将导致当事人被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二)相关对策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导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逾期,向法院请求予以延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首先由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确定合理期限。
三、针对涉疫情机关和个人的执行问题
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个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由于其在疫情爆发的时期起到关键作用,因此不论是对其本身财产的查封还是对其申请执行他人的财产,都会间接影响其诊疗治病能力。
(一)风险隐患
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在疫情期间对其采取查封措施显然不符合消除疫情影响的目的,若对其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进行查封会影响无辜的群众看病就医;而针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个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如无法在短时间内执行,也直接影响医疗机构和相关个人的诊断治疗能力,对疫情的发展也有着不利影响。
(二)相关对策
针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当视情况暂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针对查封情况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立即审查,确需听证的,组织相应人员通过互联网展开网上听证。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诉讼保全原则上暂停执行,但保全的实施不影响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
对疫情发生之前已查封的医疗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被执行企业生产使用;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信用的,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但强制措施不影响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防疫工作的除外;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专门账号和专用物资,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已经采取惩戒措施的,如对该医护人员的防疫工作产生影响的,可以报请院领导审批后予以解除。
针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个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
四、法院司法拍卖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的司法拍卖程序必然会受到影响,包括案外人的申请看房是否准许;银行无法按时间发放贷款等。
(一)风险隐患
当今司法拍卖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间正常挂牌,已经上拍卖的无法正常组织看房、银行无法按时间发放贷款以及网上成交后无法按时间交付房屋,必然带来相关信访风险。
(二)相关对策
现阶段已经做好房屋拍卖前期工作的应当立即中止对被执行财产的现场评估和看样;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并看样的,网上拍卖、变卖如期进行,对于暂无法组织看样的,如潜在买受人同意可以向发送房屋照片即和视频,如无人竞拍可以先行撤销拍卖、变卖;已拍卖成交,但因银行无法放款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尾款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已拍卖成交且需现场交付、过户的,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推迟,待条件成熟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