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疫口罩供销过程中法律风险防控的调研报告
—王涵—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阻击战已经打响,科学佩戴符合防疫标准的口罩是做好个人卫生防护的重要防线。但当前防疫口罩供给紧张、市场需求急剧增加,已经出现了个别不法商家趁机恶意哄抬物价、制售不符合标准的口罩的现象。防控口罩供销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是保障良好营商环境的紧迫要求,更是打赢疫情防控战役的必须举措。对此,笔者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就防疫口罩供销过程中法律风险防控提出对策建议。
一、 防疫口罩供销现状
口罩供应不足。在我国每年的40亿只口罩需求量中,绝大部分为医用和工业用,普通公众的日常用量占比有限,在疫情暴发初期,口罩并非家中必备品,且属于易耗品,短期的民用需求激增导致市场快速缺货。此外,疫情高发期出现在春节放假期间,口罩生产企业多数处于放假状态,生产线人员不足,产量快速恢复仍需时日。同时,随着疫情的逐渐扩散,各地纷纷出现车辆限行通知,物流运输严重受限,不仅成品难以快速运出,所需原材料供应同样受限制。
口罩价格上涨。部分商家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有商家利用民众恐慌心理,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谣言,以此诱骗消费者高价购买口罩。更有部分商家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口罩价格,大幅涨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涉口罩违法犯罪行为增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些不法分子生产的口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不具有防护功能的口罩,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也有不法分子利用被害人急购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散发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
二、防疫口罩供销过程中法律问题分析
(一)关于口罩质量判断。首先,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执行标准的规定。《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各类K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医用外科口罩)、《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普通防护口罩)等各项执行标准均对适用产品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检测方法等均进行了详细规定,口罩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其次,产品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除了实质性质量要求外,产品的包装及标识同样属于产品质量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标注要求。口罩执行标准中,同样对产品标识、包装应包含的内容有明确要求。而由于医用外科口罩属于医疗器械的范畴,故其还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关于口罩价格上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防疫口罩因供给紧张,可能出现价格上涨情况。对于因市场调节产生的合理价格波动,应认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范畴,但个别商家囤积居奇、大幅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则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涉口罩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口罩,还是哄抬口罩价格,违法牟利,都属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第一,对于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口罩,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二,经营者明知所售口罩不符合质量要求而故意隐瞒出售的,构成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第三,经营者明知口罩不符合质量要求,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之外,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口罩,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还可能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同时,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口罩等医疗物资等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质量和价格巡查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持续开展对超市、药店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强口罩等防护用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着重对口罩等用品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及时办理投诉举报,依法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疫情防护商品价格总体平稳,坚决维护疫情防控市场秩序。
(二)开拓供应渠道加强物资保障供应。为保证市场供应,及时弥补市场缺口,回应社会关切,政府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指导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成立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指导组,指导解决生产企业在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具有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抓紧组织生产。在保证产品标准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从国外紧急进口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供应急使用。
(三)严厉打击突发疫情期间违法犯罪活动。随着利用疫情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加,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涉疫情案件审理工作,切实加强检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对利用疫情售卖伪劣物资、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确保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打击合力,实现涉疫情案件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积极发挥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利用好报纸、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等各种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时公布疫情防控相关犯罪的典型案例,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四)消费者既要防疫又要维权。消费者可以通过简单的观察、查询进行判断。首先,不同类型的口罩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虽然其可能在名称上混淆概念,具有迷惑性,但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来判断相关口罩的类型。对于医用外科口罩,还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核查其产品注册号。其次,仔细查看产品外包装是否标明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等应标注的基本信息。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的过程中,应当及时索要购物小票、发票等购物凭证,作为自身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