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302破2号之三
2019年9月22日,本院根据郑晓敏的申请裁定受理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查,未发现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商标、对外债权等任何财产信息,债务人无资产可供清算分配。截至终结破产申请提交之日申报债权51010929.02元,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数额为5066140.88元。截至终结破产程序申请提交之日,已经产生破产费用4000元,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鉴于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财务账册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裁定宣告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