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302破3号
申请人: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软件园C-1-A五层。
负责人:丁浩,该管理人负责人。
经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申请,本院执行局于2019年10月14日将该案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对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经审查,经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商标、对外债权等任何财产信息,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清算分配。截至终结破产程序申请提交之日,仅有债权人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申报债权39173781.47元,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数额为21243201.19元,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申报税务债权326.98元,经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数额为326.98元。截至终结破产程序申请提交之日,已经产生破产费用4000元,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鉴于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及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徐州钢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秀峰
审 判 员 林佳锟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 瑶
书 记 员 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