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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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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12 17:03:20 打印 字号: | |

(2019)苏0302破申10号
     申请人: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Bertrange镇,rue du Puits Romain路33号,Atriumph BUSINESS Park-Vitrum。
法定代表人:Patrick Steinhauser/Philippe Jueeeau,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外环城路诚坤金属材料市场D1座022号。
法定代表人:魏贵珍,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决定将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0月21日,本院立案登记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河清支行与被告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杰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亿储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汇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军、阮小娟、魏贵珍、阮永英、林积志、郑茂筱、李秀妃、傅志松、汤燕彬、何朝春、汤益晖、李玉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鼓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一次性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河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2年10月20日为3214.43元,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被告徐州杰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亿储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汇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嘉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军、阮小娟、魏贵珍、阮永英、林积志、郑茂筱、李秀妃、傅志松、汤燕彬对被告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生效。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告未主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被告支付1022644.43元,根据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有1022644.43元未执行到位。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登记。
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依法取得涉案执行债权,本院作出裁定将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
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魏贵珍,注册号320300000221907,注册资本1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汤晓霞、魏贵珍,工商登记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外环城路诚坤金属材料市场D1座022号;经营范围为钢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销售。该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申请人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债权1022644.43元,且被申请人已因未依法参加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公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18年6月2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申请人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系被申请人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的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申请,将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LSREF5 DRAGON 2 INVESTMENTS SARL对徐州隆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秀峰
审  判  员       林佳锟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董  瑶
书  记  员      戴  婷

 
责任编辑: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