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致道课外辅导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张大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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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林佳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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