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晓敏,女,1976年12月15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31027197612150022,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甘雨巷4号-13。
被执行人: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外环城路诚坤金属材料市场B1座17、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巧容,该公司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郑晓敏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决定将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9月12日,本院立案登记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告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巧容、李智斌、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鼓商初字第04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人民币2667629元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6月15日为人民币293872.55元,2013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巧容、李智斌、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以致申请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郑晓敏依法取得涉案执行债权,本院作出裁定将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郑晓敏。
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彭巧容,注册号320300000202393,注册资本600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李智文、彭巧容,工商登记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外环路诚坤金属材料市场B1座17、18号;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因未依法参加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公示,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1日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晓敏系被申请人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的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申请,将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郑晓敏对徐州储钻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秀峰
审 判 员 林佳锟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董 瑶
书 记 员 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