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使命。6月26日,鼓楼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及公众通报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鼓楼法院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近三年来,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2件,依法惩处被告人12人。鼓楼法院副院长王涛、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荣信、刑庭庭长杨涛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典型案例。徐州市电视台、徐州广播电台、都市晨报等多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刑庭庭长杨涛接受了采访。
案例一
2017年9月25日17时,刘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汽车行驶至徐州市鼓楼区延平路路口时,未接受交警依法盘查便驾车逃逸,后驶入鼓楼区解放北路与黄河南路,连续冲撞六辆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并造成一名电动车骑行者在躲避其车辆时受伤,危害公共安全。
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鼓楼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官点评
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驾驶能力严重削弱,“毒驾”的反应比酒驾更慢,极易引发恶性的交通事故。
案例二
2017年5月19日,李某以每克250元的价格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甲基苯丙胺5克,后于当日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先后3次将共计3克的甲基苯丙胺分别出售给李某某、郭某、付某。
2017年5月25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家中查获2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颗粒,总计净重1.21克,经鉴定,2袋白色晶体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官点评
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的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消费过程的主渠道和中心环节。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例三
杜某在2018年7月底某天、8月上旬某天、9月2日、9月3日分别容留刘某、王某、韩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即冰毒。2018年9月7日,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具有吸食毒品的违法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无论是主动、被动提供场所,有偿或者无偿,容留了几次、容留几人、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