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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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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31 11:12:42 打印 字号: | |


      值“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提醒大家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月29日上午,徐州鼓楼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对鼓楼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审执情况予以通报。鼓楼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魏立华、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研究室负责人李涛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典型案例。徐州市电视台、徐州广播电台、都市晨报等多家媒体参加了发布会。少年家事庭庭长李晓韫、研究室负责人李涛接受了采访。

 

 

案例一:小学生值日摔断牙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宣根据班级安排,值日时不慎摔倒。晚上回家后,其家长发现原告牙齿折断,经诊治花费医疗费用2000余元。因与学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000余元,并保留鉴定伤残等级后追加伤残等级赔偿及精神抚慰金等。

被告认为对原告本次滑倒并无过错,事发后老师立即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并未发现原告有任何异常。原告在事发时已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而学校则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宣在值日时未能注意路面情况,导致不慎摔倒,牙齿受伤,因原告事发时已年满8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30%);因原告未住院治疗,故其请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营养等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及管理责任人,对学生在学校期间监管疏忽,在事故发生后亦未能及时发现原告的伤情并予以救治,为此被告对原告张某宣所受伤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某宣医疗费用1600余元。

法官评析:

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类似事故,学校应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保证义务,注意仔细询问学生的情况,及时检查,防止学生表达不清楚或者出于羞怯隐瞒病情,导致延误治疗,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同时应该及时告诉家长,以便家长进一步观察,防患于未然。

 

案例二:小学生互相打闹受伤,当事人及学校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云某与李某均系小学生,二人在课间休息时互相打闹,导致云某受伤,经医院诊断鉴定,云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及学校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3万元。

学校认为,伤害起因是云某与李某互相嬉戏打闹造成,与学校无关,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对本案伤害事故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云某受伤的后果,是云某抱住李某以后摔倒造成的,云某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云某与李某在课间互相嬉戏打闹,造成云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二人对涉案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学校作为二人在校期间的监护及管理责任人,对学生疏忽监管,未及时制止二人的打闹行为,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认定原告云某对事件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对事件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评析:

小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经常出现推搡打闹的情况,容易出现磕碰事件。因此,家长和学校都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家长要提醒自己的孩子,不要过于顽皮,注意不要伤害到同学。老师也要履行教育保护职责,在安全教育中提示孩子追跑打闹受伤的严重后果。

 

案例三:离婚后要求降低抚养费  男子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0年,孩子出生没多久,刘某告诉林某自己找了一份高薪的工作,每月2万元,还有提成,但是得去浙江。林某考虑到刘某的个人发展,便同意了。2017年1月,林某发现刘某有外遇,便向鼓楼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最终调解结案,林某全职在家照顾孩子,负担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所有费用,考虑刘某的收入,约定其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

然而刘某却一直没有履行调解协议,拒不支付抚养费,林某遂来到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想到的是,2018年11月,刘某却来到鼓楼法院起诉,请求将抚养费由每月4000元变更为500元,理由是其之前掌握的技术不能适应新的技术发展,同时浙江的公司因为企业经营状况不好,不能继续提供原有的收入,为了生活其只能另外找工作,现在每月2000元左右,这是现实情况。对于刘某的陈述,林某认为,当时刘某同意离婚是因为他有外遇,急于离婚,离婚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某也一直未履行调解协议,说明刘某一开始的目的只是为了骗取离婚,现在又虚构工资只有2300元的事实,以达到抛妻弃子的目的。

鼓楼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有义务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刘某与林某在2017年1月调解离婚,儿子的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刘某主张降低抚养费为每月500元,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收入及其家庭实际负担等因素发生改变,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生活实际所需发生降低,故不予支持,驳回诉请。

法官评析: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就是抚养义务。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中,刘某请求抚养费降低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予以驳回。

 

案例四:双方探视起争执  几经调解终执结

案情简介:

王某茜与张某成离婚后,一岁多的小清判给了母亲王某茜,双方约定张某成周一早上接走孩子,周二再送回王某茜处,因为孩子天生体质较弱,容易过敏,有一次从张某成那里回来后产生了过敏反应,王某茜于是不再同意张某成将孩子接走,也不让其探视,张某成无奈来到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多次调解,王某茜与张某成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成周一周二白天探视孩子,并可以偶尔将孩子接回家中与老人见面。

法官评析:

孩子往往是夫妻离婚后唯一的联系,也是产生矛盾的根源,经常有夫妻离婚后因为抚养费、探视权问题产生纠纷。离婚本就对孩子造成了伤害,争执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更加不利,希望离婚的夫妻尽量友好协商,避免在孩子面前发生争执,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案例五:有速度更有温度  法官巧解抚养费难题

案情简介:

陈某与秦某离婚后,女儿的抚养权被法院判给了陈某,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判决后的几个月,陈某每个月都能按时收到抚养费,但是2018年7月开始,陈某连续三个月都没有收到抚养费,给秦某打电话也无人接听;10月中旬,陈某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调解,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也答应尽快找个工作,将债务还完,然后争取秦某和其父母的原谅,好好过日子。

法官评析: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然而很多夫妻在离婚后,两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往往选择用拒付抚养费的“冷暴力”方式解决,这是非常不可取的,拒绝执行生效的判决需要负法律责任,孩子是无辜的,希望离婚的夫妻能够冷静、理性地面对生活中的矛盾。

 


 
责任编辑: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