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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3.15”防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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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3-15 15:10:16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帮助消费者学会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诚信维权,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3月14日上午,鼓楼法院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鼓楼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杨淑桂、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李涛参加了此次发布会并公布了典型案例,徐州市电视台、徐州广播电台、都市晨报、彭城晚报等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少年家事庭副庭长崔洁、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李涛接受了采访。

 

 

 

      案例一:女子网售“违禁”减肥药 获刑3年半并罚50万

 

      陈某使用了一款含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后,便投资代理此药。不久,陈某感觉利润低,另起炉灶自制包装生产,并在网络平台大量高价对外销售。最终陈某被鼓楼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50万元。

 

      2014年下半年,陈某在网上无意中看到一家销售减肥药的网店,客户的评价都很不错。她联系店主刘某购买了两盒。吃了这款减肥胶囊后,陈某瘦了几斤。感觉效果不错,陈某萌生了做代理的想法,于是与刘某联系并洽谈成功。

 

     陈某向刘某支付数万元现金后,刘某准时发货。陈某的生意做得很红火,咨询和购买的网友络绎不绝。陈某嫌每套只赚30元左右太少,便开始自制包装,为这款减肥胶囊另起名,并抬高价格。

 

      陈某向刘某购买裸胶囊,同时另外购买更为高档的包装,并联系专人设计标签,给产品重新起名。为了显得更加正规,陈某又在网上花钱找人制作了假的鉴定报告。有了新包装和鉴定报告,陈某网店的生意异常火爆。

 

      据了解,陈某包装过的这款减肥胶囊名气越来越大,不少人开始主动联系陈某想做代理。自2015年6月起,陈某销售出数百套新包装的减肥胶囊。虽然不少吃过胶囊的人都有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等症状,但看到减肥效果,多数人都没有将这些反应放在心上。

 

      陈某的胶囊卖得很好,其上线刘某保持着大约3个月2次的频率给其供货。然而她们的行为已被警方暗暗关注。2015年10月17日,陈某给刘某转账购买减肥胶囊后再也联系不上了。刘某才知道陈某被抓。随后刘某投案自首。

 

      2017年11月28日,徐州市鼓楼法院以陈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陈某销售的“减肥药”中因含有被国家明令禁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可导致心脑血管病等等。广大消费者购买减肥药、保健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实体店、药店购买。服用此类药品时如出现口干、尿频、心跳过速、频繁失眠、精神恍惚等不适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去医院就诊。如果发现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二:极品海参实为三级品 法院判赔三倍价款

 

      王某在购买的“极品海参”包装上发现,该海参有治疗疾病、提高免疫等功效,而质量等级为三级,王某遂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公司购买“极品海参”4盒,每盒3200元,共计花费1.28万元。“极品海参”包装盒正面标有“极品”字样,侧面引用《本草拾遗》《本草纲目拾遗》《本草以新》的内容,表明海参在治疗疾病、提高免疫等方面的功效,但包装盒背面标注质量等级为三级。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涉案公司具有欺诈行为,要求退还货款并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本案中诉争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极品”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同时,引用文献表明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极易误导消费者。涉案商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极品”字样,在背面却标注质量等级为三级,属于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公司向王某退还货款人民币1.28万元,赔偿人民币3.84万元,王某向涉案公司退还“极品海参”4盒。

 

      法官评析:经营者构成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商家为招揽顾客,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商品功效,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屡见不鲜,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家虚假宣传、夸大商品功效而引发的消费欺诈案件。涉案商品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有“极品”字样,同时引用文献表明商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诱导消费者。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要被商品华丽的外包装、服务广告所误导,应注意甄别,谨防落入消费欺诈的陷阱。一旦遭遇消费欺诈,要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案例三:壁纸贴完有色差 专卖店被判退还壁纸款及人工费

 

      原告周某在徐州某装饰有限公司王某经营的某壁纸专卖店购买壁纸共计24卷及相应辅料用于其新房客厅、主卧、次卧、书房墙壁的铺贴。

 

      然而在壁纸铺贴的过程中,周某发现用于客厅的壁纸出现深浅三色色差。周某怀疑销售者出售的壁纸不是合同约定的原装进口壁纸,遂诉至法院,请求该商场及壁纸经销者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三倍赔偿货款并返还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原告客厅的壁纸出现色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被告王某应予以退还货款。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销售者出售的壁纸不是原装进口的壁纸,也不同意对案涉壁纸进行鉴定,便驳回了原告关于三倍赔偿的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退还原告用于其客厅的壁纸款3096元及人工费300元。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随着法律的普及,消费者均提高了维权意识和能力,商家应该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杜绝销售假冒伪劣等商品,一旦出现问题,应该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否则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同时,消费者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也应理应维权、依法维权,对于销售者不存在欺诈行为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消费者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