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王某、莱某等七人在徐州某保洁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的工资亦低于徐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公司安排其七人回家待岗,一直未支付生活费。2010年,王某等七人向徐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0年5月25日,徐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保洁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裁决书生效后,保洁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王某、莱某等七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经过多次调查,发现保洁公司早已不再年检,公司登记住所地也已经无人办公,公司名下也没有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法定代表人宗某也已经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于2013年8月19日裁定该七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2月,鼓楼法院联合区公安分局成立联合打击拒执犯罪警务办公室,公安机关在法院铺设内部网络专线,并派员驻院办案,协助执行局查人找物。在对涉民生终本案件进行定期查询的过程中,经过对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人户籍信息、车辆轨迹、出行信息、旅店住宿信息、手机信息等进行查询,发现宗某在南京市注册了新的建筑公司。
承办法官盛如虎随即向宗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敦促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宗某接到通知后,委托了代理律师前往本院处理此事。盛如虎法官立即通知王某,告知其案件的最新进展,并请7名申请执行人来处理此事。经过盛如虎法官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由承某支付申请人案款19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王某等七人没想到过了这么多年,竟然还能拿回此笔款项,非常感动,特地给盛如虎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近年来,鼓楼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必须要同时满足“发出执行通知、限制高消费、责令报告财产、纳入失信名单、穷尽调查措施”等五个条件;建立终本案件核查回访制度,实现了终本案件的“单独序列、专人管理、定期查询、滚动梳理、动态监督”,构建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有效实施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适时退出的“双轨化机制”。